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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0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40、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組織,全部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組織招生院校分批錄取新生。高校要采取遠程校外錄取的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各高校和自治區招生辦要保證相互之間的通訊暢通。

41,高校錄取* * *分六批:

(1)零批次錄取的本科院校:即憲兵、公安、藝術、體育等本科院校單獨提前錄取。其中,除“軍警民”和“提前單獨錄取的其他本科院校”外,其他類別不能同時填報。本批次有三個誌願,每個誌願可選擇三個專業;報考中國語言藝術類專業的本科考生只能填報壹個誌願,報考民用語言藝術類專業的本科考生可以填報兩個誌願。

報考軍警公安類的考生,必須參加專門組織的政審、體檢和面試。

報考體育的考生必須參加自治區組織的體育專業技術測試。

報考美術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自治區高校美術類專業統考,並取得自治區統考本科專業證書(如高校在自治區統考本科專業合格生源範圍內組織校考的,考生須在自治區統考本科專業證書的基礎上取得校考證書),方可填報相關藝術類院校(專業)和高職(專科)專業誌願;取得《全區統考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合格證書》的考生,可填報相關藝術類院校(專業)和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誌願;對於獨立本科藝術類院校(教學司35號文件所列365、438+0獨立本科藝術類院校及參照獨立本科藝術類院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執行的65、438+03高校相關藝術類專業),自治區招生辦將於6月30日前將專業考試合格並備案的所有考生的文化考試成績通知考生。第壹誌願招生院校必須按照預先公布的招生章程確定的錄取規則,按順序錄取所有符合條件的考生,並於7月8日前將擬錄取結果報自治區招生辦。

報考其他類別零批次的考生,必須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進行政治或其他考試。

(2)本科壹批院校錄取:即“985學院”、“211工程”、經批準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本科院校和內地高校少數民族合作班(不含公安院校和民辦院校)。本批次共有九個誌願,其中二至九個誌願為平行誌願,每個誌願可報考三個專業。

(3)本科二批院校:批準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普通本科院校(專業)。本批次共有九個誌願,其中二至九個誌願為平行誌願,每個誌願可報考三個專業。

(4)本科三批院校:獨立學院(含原二級學院)、民辦本科院校。本批次共六個誌願,其中二至六個誌願為平行誌願,每個誌願可報三個專業。

(5)高職院校(專科)提前批次(零批次)錄取高校:即憲兵、公安、藝術、體育等單獨提前錄取的專科院校(專業)。本批次有兩個誌願,每個誌願可報三個專業。除了“軍警民”和“提前單獨錄取的其他院校(專業)”可以同時報外,其他類別不能同時報。

(6)高職院校(專業)分批招生:本批次共9個誌願,其中2至9個誌願為平行誌願,每個誌願可報3個專業。

同壹教育層次的同壹高等學校的招生計劃原則上應安排在同壹批次;必要時,同壹高等學校的不同專業,經高等學校與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協商,可分批次招收屬於同壹學術層次的學生;但同壹學校、同壹專業、同壹教育層次的所有招生計劃,在同壹省(區、市)內同壹批次安排,執行有關部門批準的同壹學費標準。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與同壹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在同壹批次招生。

院校批次和專業以新疆招生考試公布為準。

42.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根據自治區高校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考試成績,綜合考慮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43、高等學校要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錄取辦法,正確處理考生成績和誌願的關系。投檔分數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校壹般應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範圍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由自治區招生辦根據高校檔案移交要求將考生電子檔案放入其中。

44、高等學校和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應按照“學校負責監督招生”的原則落實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當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錄取學生。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條件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檔案調劑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錄取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的考生進行解釋並處理其他遺留問題。自治區招生辦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的行為。

45.為加強錄取工作的規範化管理,嚴格遵循錄取程序,新生錄取嚴格以誌願和分數為依據。考生壹旦被錄取,即視為考生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備案狀態自動消除,不能進行第二次備案錄取。

為保護高分考生利益,允許高校根據招生章程公布的評分要求,查閱非第壹誌願考生的電子檔案;允許生源不足的高校調劑錄取高分考生。

46、高等學校招收新生應按照自治區規定的程序,及時完成檔案移交、檔案調閱、審核、預錄、檔案撤回等環節的工作,確保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通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辦將按照教育部規定,按照相關高校發放的考生電子檔案數量和錄取規則從高到低,將考生電子檔案設置為預錄取狀態,並立即書面通知相關高校,將相關情況報教育部備案。

47.未經教育部批準,高等學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專業的考生進行外語限制。

48、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可在統考總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伍軍人,可增加20分。

49.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在統考總成績基礎上加10分,由學校審核決定是否錄取:

(1)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是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自治區表彰的“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員”。(僅以自治區團委批準的名單為準);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的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級賽區壹等獎或全國總決賽壹、二、三等獎(僅以自治區科協批準的名單為準);

(3)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與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日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計算機制作活動中獲得壹、二等獎(僅以自治區科協、自治區教育廳批準的名單為準);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研究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的應屆高中畢業生獲獎名單(僅以自治區科協批準的名單為準);

(5)歸僑、僑眷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省籍考生(僅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批準的名單為準);

(6)烈士子女(僅以自治區民政廳批準的名單為準);

(7)回族考生(以各地、州、市招生辦審核的名單為準)。

50、本年度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前六名的(僅限自治區體育局批準的名單),增加20分錄取。

565438+父母壹方為上述國籍的,加10分。

參加國家語言文字考試並報國家語言文字招生計劃(以下簡稱“民考民”)的漢族和其他民族(不含照顧“民考漢”的十壹民族)考生,在錄取時與“民考漢”考生照顧分數線同等對待。

“民考漢”、“漢考民”考生須填寫《民考漢(漢考民)考生登記表》,由戶籍所在地的民委、公安部門審核蓋章,交驗本人及父母身份證原件,由地、市招生辦公室逐壹審核,並逐項審核相關材料,同時由考官負責簽字。副本保存在當地、州和市招生辦公室存檔。如有弄虛作假,將按有關規定取消考生報名、考試、錄取資格,並追究當事人責任。享受“考中人”和“考中人”照顧政策考生的最終確認,以各地招生辦審核後上報的名單為準。

52.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僅以自治區人口計生委核定的名單為準)的農牧民家庭考生,填寫以下條件,在統考總成績基礎上加10分投檔,學校審核決定是否錄取:

(1)本科、專科生零批次誌願填報本地區高校;

(2)本科、專科生零批次以外的批次,第壹誌願填報所在地區高校;

(3)參加自治區組織的“三校生”考試,每個誌願填報本地區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的職業教育專業。

填報地區外院校沒有加分。

53.除少數民族身份考生以相關語言申請優撫政策外,其他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加分不得超過20分。

54.加分考生須提供相關成績和證書原件,交當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審核留存備查。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經過認真審核、確認、簽字、公示(主要通過招生網站、新聞媒體和當地中學),填寫《加分考生登記表》,加蓋州(市)招生委員會公章,於5月25日前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壹經上報,不得更改,否則無效。所有加分將計入高考總成績。

55.軍隊退出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中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國家確定的邊疆地區、沙漠地區、邊遠地區的縣(市)現役軍人的子女以及軍隊確定的特、壹、二級海島部隊的子女,被高等學校錄取,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壹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56.對於身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業、符合高考條件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僅因為其殘疾而拒絕接收。

57.首選報考本地區高校農林牧地質采礦煤炭等硬專業的漢語言考生,在高校網上生源不足時可照顧投檔;鼓勵漢語考生報考本地區高校,在招生時給予優惠政策。

58.招生保送生:按《關於轉發教育部通知的通知》(新招委〔2009〕57號)執行。

59、關於定向就業招生按教育部和自治區定向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60、高等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調劑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要集體研究決定其調劑計劃的使用,調劑計劃要安排在生源多、質量好的省(區、市)。高校負責處理調劑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點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劑計劃向考生收取任何與錄取掛鉤的費用。

高校招生計劃的調整將采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網上管理系統”軟件在線進行。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的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有關省級招生辦公室和高等學校主管部門的同意。

自治區招生辦根據調整高校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在“全國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後,可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考生意願和分數順序投檔。

鼓勵高校錄取因自願“撞車”落選的高分考生。

61,語文考生數學極限:

錄取時,對民文考生數學成績限定最低分數線,實行“文理同步、本科與專科有區別、逐年提高”的原則。具體辦法按照相關文件執行。

62.“民考漢”、“漢考民”、“雙語班”招生

“民考漢”考生既可填報漢語言招生計劃,也可填報民考漢招生計劃。其中,填寫中文招生計劃,使用中文《報考誌願信息卡》;填寫“民考漢”招生計劃,使用民考漢誌願信息卡。各批次錄取時,先向已報漢語言招生計劃的院校投檔。如被錄取,誌願庫自動取消考生填報的“民考漢”招生計劃高校誌願;未被錄取的,按考生填報的“民考漢”招生計劃繼續在高校投檔。

“漢考民”考生可填報人民語言計劃學校誌願(以當年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雙語班的考生可以填報本民族語言文字和國考語文招生計劃的學校誌願,但不能同時填報。否則,誌願填報無效。雙語班考生填報“民考漢”計劃,符合“民考漢”照顧加分政策的,可按政策加分;填報國家通用語言計劃的漢族和其他民族雙語班(不含照顧過“民考漢”的11個民族)考生可按政策加分。

63.高校應標註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等擬錄取考生))帶錄取類型,報自治區招生辦審批,通過全國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補充或調整相應計劃。經自治區招生辦審核同意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並據此打印相應的錄取考生名單。對已被民辦高校錄取的考生,需打印《考生錄取確認表》並加蓋自治區招生辦專用章,作為考生被相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並備案。同時,民辦高校錄取考生名單和錄取考生確認表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後3日內發送至相關高校。高校應當妥善保管新生入學名單,因保管不當造成的後果由高校負責。

高校應根據自治區招生辦核準的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學校印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錄取通知書、資助政策措施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自治區招生辦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直接寄送給被錄取的考生。

64.各中學要及時規範地向考生提供紙質檔案,檔案內容必須完整準確。高中教育階段被錄取考生的紙質檔案材料,由考生持中學錄取通知書提取,帶到錄取學校。錄取期間,自治區招生辦、各地招生辦和地區高校要分別設立接待站,為考生提供錄取信息公開、咨詢和申訴渠道,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相關錄取結果。

65、自治區錄取工作於7月初開始,所有(批次)錄取工作於8月20日前完成。

6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錄取過程中泄露考生個人信息和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按教育部規定)。考生可通過自治區招生辦提供的渠道查詢自己的高考成績,確認錄取結果。

67.考生可憑錄取通知書辦理戶口遷入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和相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可延期報名。

高校根據自治區招生辦批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單和被錄取考生持有的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和要求為新生辦理錄取等相關手續。

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放棄錄取資格。高校應根據學生所在省(區、市)自願放棄考生名單(含考生編號),在學校規定的正常報名截止日期後20日內報自治區招生辦。

68.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在4月10前將已通過考試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招辦應於4月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下載數據並辦理錄取審批手續,並於4月30日前將保送生招生名單發送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應按有關要求於6月30日前將相關數據和書面報告報送自治區招生辦。

69.本科、專科層次招生,常規錄取後不再補錄或補錄。

70、因網絡傳輸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和高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專業招生

71.“三校生”(普通和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報考區外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職業教育的,須參加全國高考,到戶口所在地招生辦報名。

72、報考本地區高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專業的“三本生”,單獨招生計劃,單獨組織報名,單獨組織考試,單獨組織錄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民用語言考生語文)三門,均采用網上閱卷模式,由自治區招生辦組織命題專家組單獨命題,網上閱卷。考生入學前不進行體檢,招生機構會在考生入學後組織體檢。不符合條件的,將按有關規定處理。錄取工作由自治區招生辦組織實施,錄取時間與高職院校(專科)批次錄取同時進行。

71和72條所列考生不能同時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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