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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廳內設機構

1.辦公室(黨委辦公室)1。協助辦公室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監督執行機關的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協調辦公室與事業單位的工作關系。

二、負責黨委會議、主任辦公會議、辦公會議議程、會議紀要的制定,督促檢查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

三、負責辦公室綜合會議的籌備和會議組織工作。

四、負責對黨委重大決策、領導重要指示和部門重要會議、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全疆林業系統的監督工作。

五、負責收集和傳遞重要的林業黨政信息,並指導新疆林業系統的信息工作。

六、負責辦公室機關之間的文電傳遞和辦公室發文的審核、簽署、編輯,指導林業系統的公文處理。組織辦公室正式文件和會議文稿的翻譯。

七、負責辦公室的檔案管理,並指導林業系統的檔案工作。

八、負責保密文件和保密通信設備的管理,承擔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組織辦理自治區人大代表CPPCC提案的答復。

十、負責群眾來信來訪,並督促承辦單位處理。

十壹、負責《中國林業年鑒》新疆版、《新疆年鑒》林業部分的組稿、審核和發行。

十二、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辦公自動化的建設和應用。

十三、指導辦公室的安全工作和應急管理工作。

十四、指導機關服務中心的工作。

十五、負責辦公室公務活動的接待。2.政策法規司

壹是組織林業綜合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

二、研究制定自治區林業綜合方針、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編制林業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四、組織起草重要的林業綜合性地方性法規。負責地方林業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起草過程中的征求意見、組織修改、報送和備案工作。

五、組織處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中征求林業部門意見的復函。

六、負責組織林業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負責林業政策法規匯編。

七、負責制定林業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制度、方法、程序和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林業執法人員的資格認證(培訓和考核),發放林業執法證件並監督其使用。

八、指導林業行政處罰、林業行政許可、林業行政處罰、行政許可事項的委托,負責組織林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聽證。

九、負責林業執法的監督檢查,組織和承擔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林業廳的相關工作。

十、負責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高級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方面的有關政策法規工作。

十壹、組織辦理林業部門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承擔以林業部門為被告的行政案件應訴工作,負責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的統計工作。承擔林業部行政復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指導林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林業系統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劃,承擔林業部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林業執法的檢查、綜合統計、整理和分析,發布執法公報。協調林業執法中的重大問題。3.造林辦公室

壹、負責宣傳貫徹國家和自治區關於生態環境建設、國土綠化、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組織制定全區造林、土地更新和鄉(鎮)林業站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是組織編制全區“三北”防護林工程、速生豐產林基地建設、森林撫育、中幼齡林撫育、珍稀樹種培育、平原綠化工程、其他防護林工程、生物質能源基地建設、碳匯造林工程等林業生態工程的總體規劃設計,審批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和作業設計,負責監督工程實施並組織驗收。

四、落實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政策措施。

五、承擔全區造林綠化質量管理工作。

六、指導全區鄉鎮林業站工作,組織實施全國標準化鄉鎮林業站和示範縣建設。

七、指導本地區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木本藥材、木本油料、特種用途林)、風景林和花卉的培育,負責審查和指導重點項目和試點示範基地的建設。

八、歸口管理社會團體工作。4.森林資源管理辦公室。組織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森林資源和森林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起草自治區有關森林資源和森林管理的法規、標準、制度和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森林資源調查和專業調查的組織管理。組織編制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區森林資源調查工作。

三、負責森林資源的動態監測、統計分析和評價,負責自治區森林資源數據的管理和發布。

四、負責自治區級森林資源檔案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區森林資源檔案和森林資源信息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全區森林采伐限額的編制、審批,指導全區森林采伐限額管理,下達年度森林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負責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調整,監督森林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的執行。

六、指導和監督采伐作業的質量檢查、驗收和采伐分配;負責依法應由自治區林業廳管理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

七、指導和監督全區林地林權管理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各地林權證的確認和發放;承擔國有重點林區林業經營單位的林權證登記、變更和發放工作。

九、承擔國有重點林區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調整的審批工作。

十、承擔占用林地項目的審批;指導全區征占用林地審批工作。

十壹、編制全區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計劃;負責全區森林植被恢復費造林作業設計的審批和造林效果的驗證。

十二、依法指導和監督各地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轉;依法承擔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審批和抵押登記手續。

十三、組織指導林地保護管理、征占用林地審批管理等執法檢查。

十四、指導和監督全區木材加工、運輸和木材檢查站的管理工作,負責木材加工許可證和木材運輸許可證的審查發證。

十五、指導全區森林經營和分類經營;監督全區造林和封山育林的檢查驗收。

十六、指導全區林業執法工作,查處和督辦全區重大林業案件。負責全區林業行政案件的統計、分析和匯總。

十七、指導派駐重點林區的森林資源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

十八、指導全區資源和林業人才的管理、培訓和考核工作。

十九、指導全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承擔歸口領導辦公室直屬調查規劃設計院的有關業務工作。負責全區林業勘察設計資質的審批和發證。

二十、歸口管理自治區木材節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林業廳木材運輸公路養護管理站)。5.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辦公室

壹、負責宣傳和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制定全區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指導和監督本地區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三、擬定和調整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發布。

四、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及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五、負責瀕危物種的進出口管理和國家、自治區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審批。

不及物動詞組織和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實施。

七、組織、指導和監督野生動物馴養繁殖、野生植物培育及其開發利用,指導全區狩獵工作。

八、組織全區野生動物資源的調查、監測、統計和歸檔。

九、管理自治區野生動物疫情監測站。

十、歸口管理社會團體工作。6、農村林業改革發展司

壹、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法規。

二、制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和條例,並負責監督實施。

三、組織和指導農村林業改革發展,維護林農的合法權益。制定相關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

四、指導、協調和檢查全區的林業改革、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五、負責自治區林權制度改革檔案管理系統和改革數據的統計、管理和發布,指導林權制度改革檔案管理工作。

六、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合同管理,指導全區農村林權流轉和管理,以及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調解和仲裁。

七、指導全區林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

八、負責林業改革相關培訓,承擔自治區級林業改革的各類培訓事項。

九、負責自治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7.發展規劃和資金管理辦公室

壹是研究提出自治區林業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配合自治區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自治區林業發展的財稅、金融、價格等方面的經濟調控政策和法規,制定計劃統計、財務核算、基本建設等方面的相關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

二、研究提出區域林業發展戰略和生產力布局;組織編制全區林業發展中長期和專項規劃,負責各類規劃的組織、協調、編制、審批,檢查規劃的實施和執行情況。

3.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和權限,負責組織林業基本建設項目、農業綜合開發林業項目、林業外資項目和林業政策性貸款項目的儲備、申報和審批,對林業項目建設進行全過程管理。即:項目前期審查、項目實施監督檢查、項目竣工驗收評估。負責林業部直屬單位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監督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規範和管理林業專業工程建設市場。負責林業行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林業建設項目的評估工作。

四、組織、審查和編制林業生產和基本建設投資年度計劃,負責各種計劃的銜接、綜合平衡、申報和審批,以及年度計劃的制定、下達、執行和檢查。

五、負責組織林業資金、財政專項資金、基本建設投資(含國債)、非稅收入、林業貼息貸款等林業資金的籌集申報、預算平衡、資金執行和計劃下達;負責林業資金、基本建設、國有林場、國有苗圃、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和企業的財務決算和經濟信息分析;監督全區林業資金的管理和運營;指導和監督本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六、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如資產核實、產權登記、資產處置、資產評估和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森林資源資產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林業經濟統計調查、經濟預測、統計分析和信息咨詢服務,組織審核、匯總和上報國家林業局、自治區統計局的各種統計報表、統計分析資料,歸口管理林業統計資料,檢查和監督統計法規的執行。

八、負責行業內的林業環境保護,指導林業生態環境的監測和評價。

九、承擔自治區林業廳對口扶貧、減災防災、以工代賑等專項工作。

十、指導和歸口管理自治區林業會計學會、統計學會。8.科技司

壹是負責宣傳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科技工作的政策法規,指導全區林業科技進步,開展林業科技工作調研。

二、組織制定自治區林業科技管理措施、規劃、林業科技計劃,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

三、承擔林業基礎應用研究項目、重大林業科技攻關項目、科技產業化項目的組織實施、檢查驗收、評估鑒定、成果登記和獎勵申報。

四、指導林業專利和林業技術市場的管理;承擔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林業植物新品種的評審和申報工作;承擔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保密工作。

五、指導全區林業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

六、負責林業行業引進國外智力管理,指導和協調林業對外科技交流和科技項目的實施,參與國內外先進科技的交流、引進培訓和成果推廣。

七、指導林業標準體系建設和林業技術監督。負責協調自治區地方標準的申報、組織、實施和論證工作;指導重大林業生態工程項目和林業企業技術監督工作。

八、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區林業科技培訓工作。

九、承擔自治區特色林果業科技支撐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歸口管理新疆林業學會的日常工作,組織本地區重大林業科學技術普及和學術交流活動,指導本地區各地林業分會的工作,指導和歸口管理其他相關的社會團體工作。9.政治部

壹是貫徹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

二、負責本部門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負責基層黨組織的建立、黨委(支部)換屆選舉以及候選人和增補黨委委員的審查、審批。

三、負責監督檢查基層黨組織堅持民主集中制和其他黨內工作制度的情況。

四、負責收集、管理、使用統計報表和其他黨內報告,負責黨員的申訴、來信和來訪,並處理黨員組織關系的轉移。

五、指導本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六、負責本部門的共青團工作。

七、負責統壹戰線、僑務、民族宗教、黨外知識分子、臺灣同胞、海外僑胞等相關工作;

八、負責本部門領導班子、後備幹部和幹部隊伍的建設,並負責幹部的審查和監督;

九、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記錄(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調配、獎懲、培訓、交流、回避、工資福利保險、辭職、退休和安置等工作;

十、負責檢查和任免分管辦公室的幹部,按照規定任免二級局的幹部。

十壹、負責因公或個人原因出國人員的政審和審批。

十二、負責行政機構、人員編制和分類管理。

十三、負責幹部人事統計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林業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十五、負責全區林業專業副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林業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及企業思想政治工作者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十六、負責制定林業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組織林業行業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崗位培訓及繼續教育。

十七、負責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省(區)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和管理;

十八、負責機關幹部和機關幹部職工的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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