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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辦法

第壹條為了防治危險廢物汙染環境,保障人身和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對環境汙染的防治和監督管理。

放射性廢物、醫療廢物、排入水體的廢水和排入大氣的廢氣汙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廢物包裝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經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認定並向社會公布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半固體、液體和氣體廢物。第四條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預防為主,全面監督;

(二)汙染者應當承擔責任;

(3)減少數量和危害性;

(4)合理利用和就近處置。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投入,推行清潔生產。

鼓勵社會力量多渠道投入,開展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相關產業發展。第六條縣(市)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危險廢物管理機構進行,但行政許可除外。

衛生、國土資源、公安、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危險廢物汙染環境的行為。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危險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依法辦理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許可證。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執行。第十壹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或者破壞危險廢物貯存、處置的場所或者設施。第十二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拆除危險廢物汙染防治設施和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向原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給予答復。第十三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報有管理權限的縣(市)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內容應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儲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措施。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重新備案。第十四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向縣(市)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相關資料。收到信息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登記。

提交登記的事項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報告。第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采用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防止或者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能夠利用的危險廢物應當綜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危險廢物應當無害化處置。第十六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具備處置能力和條件的,應當選擇具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市)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第十七條有關部門依法收集或者接收公眾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移交給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已經註銷或者無法確定的,處置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承擔。第十八條采用焚燒或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焚燒爐和填埋場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處置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汙染大氣、水體和土壤。

禁止使用滲坑、裂縫和洞穴或稀釋處置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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