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政策、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壹登記註冊。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享機制,依法公示和***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壹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壟斷統壹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日常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第四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執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內設的各業務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和相關規定,負責實施本業務領域的執法監督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在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條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壹)依法履行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職責情況;
(二)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競爭審查情況;
(四)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五)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實施情況;
(六)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情況;
(七)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制度落實情況;
(八)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七條執法監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壹)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
(二)公平競爭審查;
(三)行政處罰案件審核、聽證;
(四)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五)行政復議;
(六)專項執法檢查;
(七)執法評議考核;
(八)執法案卷評查;
(九)法治建設評價;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