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材料: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1份,驗原件);2.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1份各壹份,驗原件);3.戶籍所在地街道計生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4.政策內生育壹個子女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二孩審批表》(復印件1,驗原件);5.申報1個月以上,提交嬰兒未隨父(母)在外市縣入戶的證明(原件1份)。
運行程序
1,審核以上材料;
2.辦理新生嬰兒的身份證號碼手續;
3.辦理新生嬰兒戶口落戶手續。
準備的信息列表:
出生證明、雙方戶口本(父母雙方都要)、雙方身份證、出生證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結婚證。
處理流程:
1.先去居委會,給街道辦辦個“計劃生育證明”。不壹定要全部用上,但最好全部帶上。)
要復制的信息:出生證明
2.拿著居委會開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到需要錄入的地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領取街道辦事處開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需要復印的材料:出生證明,出生證明。
3.持街道辦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到派出所,填寫登記表,即可辦理入戶手續。
需要復印材料:所有材料清單都需要復印,結婚證壹份就夠了。復印結婚證第壹、二頁;抄戶口本第壹頁和名字所在的那壹頁。出生證明需要豎排復印(A4紙可以豎排看到出生證明正面)。
這個屬於壹個月內入戶,壹個月後入戶需要提供不在對方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