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企事業單位購買的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軟件,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至2年。
財務軟件為無形資產,購入攤銷的會計分錄如下。
1,購買財務軟件,分錄為:
借:無形資產-財務軟件
貸款:銀行存款/現金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2.無形資產增加當月開始攤銷: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貸款:累計攤銷
擴展數據:
1.企業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攤銷,直至不再確認為無形資產。
2.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無形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預計實現方式不能可靠確定的,采用直線法攤銷。
3.壹般情況下,無形資產的攤銷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其他業務費用等。).無形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是通過生產的產品或者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4.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和攤銷方法進行復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和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的不同的,應當變更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無形資產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