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入境要求 (壹)入境簽證:所有入境加納的中國公民,必須持有效中國護照和加納駐中國使館頒發的入境簽證。(二)緊急入境簽證:此簽證只適用於急需到加納維修機器的特殊技工等。入境者需提前14天,由本人或在加納的邀請人向加移民局長遞交書面申請並獲得同意後,方可在入境時獲得簽證。書面申請需包括以下內容:1、入境者國籍、在加地址、職業或來加後將從事的工作2、護照資料3、預定抵達日期4、來訪目的、停留期限5、壹份保證尊重當地法律和習俗的保證書。(三)落地簽證:此簽證只發給加納在該國未設使領館、未能事先得到入境簽證者。(四)再入境簽證:發給正在加納辦理營業執照等合法手續又須臨時出境者,但需向移民局長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 1、再次入境的原因 2、擬在加納停留期限 3、是否有有效的往返機票 4、足夠的資金證明(五) 過境簽證:發給過境加納前往第三國人員。持此簽證者只允許在加納停留48小時,其間不可從事任何商業活動。 (六)多次往返簽證:發給已在加納投資、工作或居留人員。 三 、訪問簽證(壹)所有持商務、旅遊、訪問簽證者進入加納時,可獲得最長60天停留許可。特別提醒:除緊急入境簽證、多次往返簽證及有特別註明的簽證外,其它簽證持有者不得在加納從事任何商業活動,被發現者壹律給予拘留、罰款和驅逐出境。(二)停留許可允許延期2次,每次2個月,***計6個月,此段時間持證人須辦好所有經商手續。若在此時間內未能完成,只能采取:(1)返回原居住國家;(2)請加方有關單位出具未能完成相關手續之證明,申請延期。
(三)訪問簽證延期手續1、填寫延期申請表(移民局提供)2、護照照片1張3、回程機票復印件4、資金證明5、加納邀請人的證明信6、未能完成有關公司登記手續的證明
四、註冊公司 投資者抵達加納後必須先到註冊總部(Register General Department)辦理公司註冊手續,以取得營業執照和公司證書。
請註意:取得上述執照和證書後,還需根據公司的性質到投資促進中心、自由區管理委員會或礦產管理委員會辦理有關手續。上述3部門將為投資者出具在加合法身份證明信。在取得移民局的工作許可、居留許可後,投資人方可開業。 五、投資促進中心(GIPC) 加納投資促進中心是加政府為鼓勵和促進投資而設立的機構。除礦產、石油勘探,醫生、律師和在自由貿易區名下登記的公司外,其它公司均到該中心辦理有關手續。(壹)投資金額要求1、與加納人合資公司:外資不得低於1萬美元2、獨資公司:外資不得低於5萬美元3、商品貿易公司:外資不得低於30萬美元,加納雇員不得少於10人。
上述投資金額也可為貨物。(二)投資促進中心要求1、公司文件2、公司銀行帳號3、手續費1000美元4、雇員名額費500美元(三)自動給予的雇員配額1、投資額1-10萬美元或相當於該數量的加納塞地,1人。2、投資額10-50萬美元或相當於該數量塞地,2人。3、投資額50萬美元以上或相當於該數量塞地,4人。(四)禁止外國人從事的行業1、市場零售、沿街兜售和街頭小商販。2、經營出租車和租車業(外國人只有在擁有10輛新車以上的車隊時才允許經營租車生意)。3、除足球以之外的所有賭博性質的投註及彩票生意。4、美發、理發六、自由貿易區委員會 自由貿易區委員會向投資者提供壹站式服務,幫助投資人完成在該區進行投資的相關手續。 希望成為自由貿易區發展商或擬在自由貿易區開辦企業的投資人需要辦理不同執照和許可。 只要得到自由貿易區委員會的批準,任何壹片加納土地或廠房均可宣布為自由貿易區。 (壹)要求 投資者允許將租賃的土地或自己的地產用於開發和經營自由貿易區。 (二)自由貿易區發展商 任何希望成為自由貿易區發展商的投資者必須取得自由貿易區委員會頒發的營業執照。 發展商營業執照費第壹年為4000美元或相當於該數額的塞地。此後每年執照更新費為2000美元或相當於該數額的塞地。 營業執照在申請人完成相關表格後給予頒發。 (三)自由貿易區企業/公司 任何擬申辦自由貿易區制造業、商業和服務業公司的投資者,必須獲得自由貿易區委員會頒發的相關執照。 (四)工作和居留許可 (1)取得營業執照的發展商和企業,若從國外雇用加納不具備的技工,須為每個技工辦理工作和居留許可。 (2)雇主須在雇員抵加兩個月前向自由貿易區委員會遞交工作和居留許可申請,並附上該雇員的健康證明。 (3)每個雇員的居留許可有效期不超過2年。 (4)申請人需按以下規定向自由貿易區委員會交費,該費用包括移民局頒發居留許可手續費。 第1、2年,每個雇員每年200美元; 第3、4年,每個雇員每年400美元; 第5年及以後,每個雇員每年500美元。 (5)工作許可不可轉讓,已支付的費用不能退款。 七、礦業委員會 任何計劃投資礦產和石油業者須依法向礦業委員會登記。該委員會可為正在從事勘探工作的投資者出具推薦信以便其辦理延期居留。 根據公司法登記後,投資者必須出示擁有、租用或擬租用之不動產證明。 八、移民配額 投資者在加納登記公司後,可向移民配額委員會申請外籍雇員名額,並按有關部委給予的名額,雇用外籍員工。 1)雇用外籍員工工作許可,將註明雇員數量和工種。 2)雇用外籍員工名額批準書上,可能會對某個特殊崗位規定期限,該外籍雇員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將其技術傳授給其加納籍助手。 (壹)申請配額手續和要求 1、填寫壹份移民定額表格 2、銀行對賬單 3、投資促進中心、礦委會等相關部委出具的推薦信 4、填寫壹份雇員申請表,提供雇員詳情、簡歷、有關證書和護照影印件 5、申請如獲批準,移民配額委員會將致函移民局。 九、工作許可(臨時) 已登記註冊的機構可為其雇員向內務部申請工作許可。工作許可上將註明雇主姓名。持工作許可者在獲得移民配額委員會書面批準前,不得在工作許可規定的受雇公司和規定的工種外從事任何有償活動。 有特殊技能的配偶可發給工作許可。 十、專業人士 外籍醫生、牙醫、律師、藥劑師和其它專業人士,未按有關規定向相應職業單位登記而從事其專業活動屬違法行為。所有計劃來加從事上述職業者,在申請入境簽證時,必須提供資格證書,以便確定其是否具備註冊資格。十壹、居留證 (壹)移民局長可向擬在加納長期居留的外國人頒發居留證。 (二)除在居留證上另有規定外,持居留證者不得從事任何就業、經商或專業活動。 (三)首次申辦居留證,居留期以4年為限,可延期。 (四)已獲得有效期4年的居留者,以後還可申請延期長居留期限;如持證者滿足了前次所發居留證規定的所有條件,從未濫用許可特權,移民局長對其表現感到滿意,可給予不超過4年的延期許可。 (五)移民局長可向已取得居留證者(或稱戶主)配偶或家屬頒發居留證,條件是這些人不得從事任何有報酬工作。 (六)頒發給配偶或親屬的居留證有效期不超過戶主居留證的有效期或戶主居留證所剩余的居留期限。 申請居留證要求 1.公司文件:註冊證明;營業執照、開業證明、完稅單和公司規章正本及影印件 2.公司為申請人出具的申請信 3.填寫居留證申請表 4.4張護照照片 5.相關部委的批件 6.外僑登記表 7.身份證明(護照)、個人簡歷 十二、換發居留證 無論是持訪問許可還是持居留證,均可向移民局長申請延期。該申請可送至加納任何壹個地方移民辦公室。 十三、更換或中止工作 當壹個外國人受雇到加納工作時, 雇主應在雇員開始工作7天內,填寫規定的表格,將雇員開始工作日期報送移民配額委員會並抄送移民局長,另需按規定的格式向移民局長遞交承擔此人遣返費用擔保書。 雇員也應在開始工作7天內,填寫規定表格,通知移民配額委員會,並抄送移民局長。 十四、非法工作 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聘用外籍員工。 任何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雇傭壹名外籍人員,將被移民局處1000萬塞地罰款;任何個人違反此規定,將被處以500萬塞地罰款。 被罰款公司未能在7天之內如數付清所罰款屬違法行為,必須支付最高罰款。被罰個人未能付清罰款,將支付最高罰金,上述兩項最高罰金由法官決定。 (另據移民局官員告:外籍雇員結束或擬更換工作,必須返回原居住地,重新辦理有關手續,私自在不同公司之間調換工作被移民局發現,將被驅逐出境;離開壹個公司自創公司者,須向移民局陳述充分的理由,在得到允許後,方可辦理有關居留手續,否則將驅逐出境。) 十五、年度報告 所有依法獲得移民配額的雇主,必須於每年元月14日前,按規定填寫有關報表送交移民局長,並提供其壹年來在加納雇傭的所有外籍員工的姓名和地址。 十六、永久居留 2000年通過的移民法573條,對在加居住時間較長並對加納經濟做出貢獻的外國人,申請長期居留和永久居留做出了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者方可申請加納永久居留: 1.在遞交申請之前連續在加納居住1年未出境 2.在加7年中累計有5年時間居住在加納 3.由兩名加納內務部長承認的社會名流、政府高級官員和律師出具的良民證明 4.未被處於1年或1年以上監禁 5.已對加納發展做出了實質性貢獻或主管部長認為有能力對加納的發展做出貢獻者。 6.得到批準後擬在加納永久居住 7.申請永久居留時已擁有有效的居留許可 十七、各種收費標準 訪問簽證:5萬塞地 移到新護照上費用 5萬塞地 緊急入境:100美元 過境簽證 20美元 1次再入境簽證:40美元 多次出入境:100美元 永久居留身份:1000萬塞地 懲罰費標準: 訪問簽證過期費每月10萬塞地; 居留過期每月20萬塞地,超過半年120萬塞地, 非法工作者,將受到拘捕、罰款1000萬塞地和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