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保障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保障中國人民和中國境內的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本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服務標準,以合理資費向中國人民和中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第三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或者匯款。
第四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郵政企業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範圍內專營郵件寄遞業務。
第六條郵政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措施,為用戶提供快捷、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七條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郵政設施
第八條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當符合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建設給予支持,重點支持農村邊遠地區的郵政設施建設。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居民區或者舊區改建時,應當同時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配套郵政設施。
由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組成的郵政網絡是國家重要的通信基礎設施。
第九條郵政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校、賓館應當設立郵政營業場所,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設立或者撤銷郵政營業場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並公告。
第十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接收郵件的場所。農村應當逐步設立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城市居民住宅建設應當設置收發室,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驗收。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其他單位設置信報箱,所需費用由住宅樓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壹條郵件處理場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十二條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妥善安排重新設立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在作出適當安排之前,不得進行募捐。
在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重新設立前,郵政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郵政普遍服務的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郵政企業應當定期維護其郵政設施,保證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郵政服務
第十四條郵政企業經營下列業務:
(壹)郵件投遞;
(二)郵政匯款和郵政儲蓄;
(三)郵票的發行和集郵品的生產、銷售;
(四)國內報紙、書籍等出版物;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郵政企業應當提供信件、單個重量不超過5公斤的印刷品、單個重量不超過10公斤的包裹和郵政匯款的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發行國家規定的報刊,免費寄遞普通義務兵信件、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等特殊業務。
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郵政企業不得停止或者限制辦理前兩款規定的業務;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中止或者限制辦理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公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國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專項服務給予補貼,並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七條國家設立郵政普遍服務基金。郵政普遍服務資金征收、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郵政企業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競爭性業務應當分開經營。
第十九條市內郵政企業營業時間應當每周不少於六天,每天至少投遞壹次郵件;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營業時間每周不少於五天,郵件每周至少投遞五次。
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和鄉鎮等地區的郵政企業的周營業時間和投遞頻次,可以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應當遵守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投遞時間和服務標準。
第二十壹條郵政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務種類、營業時間、資費標準、郵件匯款查詢和損失賠償方式,以及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
第二十二條郵政企業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條款與用戶確定權利義務的,該格式條款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合同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戶應當清晰、準確地填寫收件人的名稱、地址和郵政編碼。郵政企業應當在郵政營業場所免費為用戶提供郵政編碼查詢服務。
郵政編碼由郵政企業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編制。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郵政編碼的編制和使用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郵政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
必要時,郵政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檢查用戶交寄的信件,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對信件以外的郵件,郵政企業收寄時應當當場驗視內容。用戶拒絕驗視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條郵政企業發現郵件中含有違禁或者限運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含有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的進出境郵件,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企業應當優先運輸,車站、港口、機場應當安排裝卸場所和進出通道。
第二十八條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進出港口和通過渡口時,應當優先通行。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運送郵件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放的,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可以通行或者停放。
郵政企業不得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船從事郵件投遞以外的經營活動,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租賃或者其他方式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船。
第二十九條郵件通過海上運輸時,不參與共同海損分攤。
第三十條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對進出境國際郵袋、郵件容器和國際郵遞物品實施監管。
第三十壹條進出境郵件的檢疫,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
第三十二條郵政企業以地址投遞、用戶代收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
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區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單位用戶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第三十三條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經郵政企業確認無法退回後超過六個月無人認領的,由郵政企業在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其他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郵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其中,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國際郵遞物品,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郵政匯款的收款人應當自收到匯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向郵政企業兌取匯款。
收款人逾期未兌的匯款,郵政企業應當退還匯款人。兌取期滿後壹年內無法退還匯款人的匯款,或者自收到退匯通知之日起壹年內匯款人未收到的匯款,由郵政企業上繳國庫。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他人郵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信息。
第三十六條因國家安全或者刑事偵查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檢查、扣押有關郵件,並可以要求郵政企業提供有關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情況。郵政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為相關信息保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郵件寄遞含有下列內容的物品:
(壹)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危害國家安全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宣揚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傳播淫穢、賭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擾亂郵政營業場所正常秩序的;
(二)阻撓郵政企業工作人員投遞郵件的;
(三)非法攔截、強行登乘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的;
(四)冒用郵政企業名稱或者郵政專用標誌;
(五)偽造郵政專用品或者倒賣偽造的郵政專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