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的市場約束,規範其業務信托行為和信息披露行為,維護客戶和相關利益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信托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管理。
文章
第四條信托投資公司披露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銀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可比的原則,規範、及時地披露信息。
第六條本辦法是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托投資公司在遵守本辦法的基礎上,可自行決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信托投資公司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的信息披露規定外,還應當遵守證券監管機構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七條信托投資公司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信托財產是否需要審計取決於信托文件中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