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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業務的國際避稅及其防範

信托是以信用為基礎,以信托財產為核心,以委托人為壹方,將其財產所有權委托給受托人壹方,由受托人為指定受益人的受益而對此財產加以保管運用的財產經營管理制度。信托在法律上切斷了委托人與其財產之間的所有權鏈條,受托人擁有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權,而真正的或享有利益的所有者是受益人。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展,避稅地的繁榮,利用國外信托實行國際避稅,成為富裕者逃避稅收的重要手,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已意識到國外信托造成的稅收流失,加大了防範力度。我國實施《信托法》以來,信托業規範有序地進展,但我國沒有針對信托業務的稅收制度,信托財產的轉移、處置和信托收益都遊離於稅收法律法規之外,如何防範利用信托實行國際避稅是值得關註的重要問題。

壹、濫用信托國際避稅的可能性

目前,區別國家對信托法律地位的認識區別,相應對信托的稅收處理存在很大差異,給利用信托實行國際避稅提給了可能。壹些國家承認信托的實體地位,這些國家將信托作為壹個獨立的納稅實體看待,建立信托可以使委托人合法地與其財產所有權分離,壹般狀況下納稅義務由受托人或信托身承擔,委托人對信托財產及其收入不再負有納稅義務。例如,英國規範,受托人要就信托的全部收入納稅。從信托取得收入的受益人將該收入納入其全年的應稅總收入中,但可以獲得受托人就該收入已納稅款的稅收抵免。

還有壹些國家不承認信托納稅主體地位,這些國家將信托視作向受益人輸送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的管道,由受益人對所分配的信托收益或所得承擔納稅義務。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美國規範,受益人在取得收入的當年,將信托收入包含在其總所得之中,按受益人適用稅率、扣除對信托收入納稅;受托人只要就信托收入中沒有分配的部分納稅。美國進壹步明確,如果信托將收入累積起來不分配,則由信托就這些收入先納稅,到收入分配時,還要由受益人就受益人稅率與信托稅率之差補交稅款。

濫用信托國際避稅,是指高稅國納稅人通過建立避稅地信托,在法律上實現與信托財產所有權的分離,使這部分信托財產擺脫高稅國居民管轄權的直接控制。納稅人既不要遷出高稅國,也不要假移居,只要委托別人在某個避稅地經營管理其資產和所得,就可以逃避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承認信托實體地位的國家對信托的稅收處理,給納稅人提給了國際避稅的機會,納稅人很容易通過信托的方式實現所有權與納稅義務的分離,達到少交甚至不交稅的目的。不承認信托納稅主體地位的國家,即使對受益人征稅,也存在納稅人在避稅地建立國外信托,將財產及其收益轉移國外,實行國際避稅的可能性。下面緊要以美國為例,介紹信托國際避稅及其防範的基方式。

二、濫用信托國際避稅的基本方式

總體說來,濫用信托國際避稅的手是,利用國外信托隱瞞資產和收入的真實所有權,或掩蓋交易的實質,表面上將收益的所有權與其納稅義務分離,但納稅人實際上還控制著信托資產。具體而言,信托國際避稅的方式包含:

1.利用國外信托轉移財產。納稅人通過設立國外資產經營管理信托,將企業的機器、廠房、設備等虛設在信托中,造成納稅人不經營管理企業的假象。並通過國外多個信托實體實行多重信托,應稅資產在多個信托間流動,由這些資產所產生的經營所得和利潤收入,記在避稅地的國外信托名下,規避國稅收。

2.跨國企業利用自益信托隱瞞對關聯企業的控制。自益信托是指以委托人自己作為受益人的信托方式。跨國企業建立自益信托,把自己所擁有的關聯企業委托給避稅地的信托機構實行經營管理。由於在受益所有人與關聯企業之間插入了壹個全權信托,信托機構就成了關聯企業事實上的所有人,有效隱藏了該關聯企業的真實所有權,也隱藏了可能產生的應稅收入。

3.跨國企業將控股企業的股權轉移給國外信托。跨國企業首先在避稅地建立信托企業,然後將控股企業的股票交給信托企業擁有,由信托企業經營管理控股企業,信托的受益人為跨國企業身,以這種方式跨國企業可以隱瞞其對各地受控子企業的真實所有權。由受控子企業產生的所有利潤,都歸國外信托所有,跨國企業就可以避免因此而產生的稅收。

4.通過信托規避遺產稅、贈與稅。富人往往在承認信托的避稅地設立國外信托,將名下財產委托給信托實行經營管理,在信托契約中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由於信托資產的保密性,可通過信托資產的分割將其財產轉移到繼承人或受贈人的名下。此時,財產的所有權歸信托所有,在委托人去世後,所在國家將不能對國外信托控制下的財產征稅,借此可以逃避有關國家的繼承稅、遺產稅或贈與稅。

三、防範信托國際避稅的經驗

為了防止納稅人濫用信托國際避稅,各國要麽在稅法中規範針對信托國際避稅的條款,要麽單獨制定針對信托避稅的專項法規。各國防範信托國際避稅的具體措施包含:

1.運用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實質重於形式是重要的司法原則,指法律不承認形式合法而實質違背立法意圖的行為或安排。該原則在防範信托國際避稅上的應用,意味著對那些符合法律要求但沒有充分商業理由的信托,將不予承認。

2.針對國外信托的特殊規範。美國於1970年通過稅收改革法令,取消以前給予國外信托的各種優惠,如延緩課稅、資利得減免稅等。如果國外信托以美國人作為受益人,那麽,將財產直接或間接轉移給國外信托的美國委托人,被看作財產的所有者。對於向國外信托的支付,要在美國交納預提稅;向國外信托轉移增值財產,要在美國交納特別稅。加拿大對於國外信托的稅務處理是,將國外信托看作國內居民,由受托人和居民受益人***同對信托收入承擔納稅義務。

3.完善國外信托申報制度,擴大申報範圍。美國的國外信托申報制度將下列事件納入申報範圍:美國人創立的任何國外信托,財產向國外信托的轉移,申報範圍從信托人擴大到任何壹個從國外信托直接或間接取得分配收益的美國人。加拿大將國外受托人必須提給信托資料的責任規範於加拿大居民身上,否則當加拿大居民接受信托收益時,有可能面臨“未申報信托資產”價值10%的處罰。

4.限制向國外轉移財產。如英國規範,在沒有得到財政部允許的狀況下,英國企業不能向避稅地轉移營業,違者將受到嚴厲的處罰。美國對公民、國內企業或合夥企業向國外信托轉移財產避稅,可以課以相當於財產調整後價值35%的特別稅。

5.加大對濫用國外信托避稅的審查力度。從1997年開始,美國國內收入局跟司法部聯手采取全國行動,加大對濫用信托避稅的查處。國內收入局對涉及信托申報表的審計,從1997年的567份,增加到2000年的4000多份,審計出濫用信托避稅的金額從1997年的800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4.67億美元。

6.加大濫用信托國際避稅的處罰力度。美國規範,濫用信托避稅壹旦被發現,除了要承擔納稅義務外,還要交付利息和罰款,罰款等於濫用信托少交稅款的75%.如果故意違反國內收入法典(IRC),投入者和信托發起人還要承擔欺詐罰金和刑事責任,罰金最高達25萬美元,刑期最長5年。此外,壹個美國人如果沒有申報其轉移到國外信托的財產,或者沒有申報從國外信托取得的收入,將被處於交易總價值35%的處罰。

四、對我國防範信托國際避稅的建議

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承諾,2006年12月11日起中國金融業全面開放。信托業作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外開放已成定局。外資進入信托領域,會增加濫用信托國際避稅的危機。為此,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制定針對信托國際避稅的防範措施。首先,明確對信托征稅的基原則——受益人負擔原則。參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國際慣例,按照“誰受益、誰納稅”的稅收原理,受益人應為信托財產收益的納稅義務人。這樣,即使利用國外信托將財產轉移出境,只要受益人在我國境內,就必須承擔納稅義務。其次,加強對財產轉移出境環節的控制,增加納稅人申報和提給情報的義務,要求納稅人申報其在國外的信托資產及其收益。再次,加強與其他國家稅務機關的稅收經營管理合作,與國外稅務機關開展情報交換和交叉審計,以確保對我國境內受益人在國外信托的收益征稅。最後,在完善信托稅收制度的同時,加強對信托國際避稅的查處力度,並明確濫用信托國際避稅的處罰,使納稅人迫於稅務經營管理和處罰的壓力而減少濫用信托國際避稅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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