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信托計劃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投資者披露集合信托計劃的發起設立情況。主要內容包括集合信托計劃的推廣、信托計劃的規模、合同的數量以及專門信托財產賬戶的開立等。關聯方參與集合信托計劃的,應當在披露文件中特別說明。
信托產品管理信息的披露
信托計劃成立後,信托公司應當妥善保管管理信托計劃的全部資料,保管期限自信托計劃結束之日起不少於15年。受益人有權向信托公司查詢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息,信托公司應當準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損害其他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拒絕或者推諉。
1.定期報告
集合信托計劃成立後,信托公司應當根據不同的信托計劃,編制季度信托資金管理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說明書。辦理貸款或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信托,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投資或貸款單位的資產負債表及其他相關財務信息。
信托資金管理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集合信托計劃的基本情況;信托財產專用賬戶的開立;信托基金的管理、運用、處置和收入;信托管理人的變更;信托基金用途重大變化的說明;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托計劃財產和受益人利益的案件;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內容。
單壹信托項目應當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按時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2.臨時信息披露
集合信托計劃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信托公司應當在獲悉相關信息後3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並在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信托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信托基金使用者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信托計劃的擔保人無法繼續提供有效擔保。
3.信托清算報告
信托終止後,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清算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信托項目的基本情況、信托資金的募集、運用和管理、信托項目的終止和清算、信托財產的收益和分配、受托人聲明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