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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了規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進信息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

國家通過制定統壹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信息系統等級安全保護,並對等級保護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文章

公安機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國家保密部門負責對等級保護工作中的保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負責對等級保護工作中的密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涉及其他職能部門管轄的事項,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和地方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等級保護的跨部門協調工作。

第四條

信息系統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標準規範,對本行業、本部門、本地區信息系統運營者和使用者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五條

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相關標準規範履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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