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之所以明確規定公眾有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而不僅僅只是將信息公開
當作政府機關的壹種辦事制度,主要是針對目前各種形式的公開實踐中所反映的
問題.如果信息公開僅僅只是壹種辦事制度,就意味著政府信息可以公開,也可
以不公開,隨意性比較大,實施中缺乏保障與制約.將信息公開當作壹項權利處
理,不但與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慣例相符,而且也使整個制度設計更加具有可操
作性.因此,本條規定是整部條例的基礎和基石.
在壹些國家與地區,很長的時間內也未曾將信息公開當作公眾的壹項權利進
行處理,其結果是制度的實施效果非常不理想,並招致大量的批評,如歐盟與新
西蘭等.
(二)公開原則
在我們長期的行政管理實踐中,對於政府機關所擁有或控制的信息,似乎已
經形成了壹種思維定勢或習慣,好象不公開是原則,公開反倒是例外或者是壹種
恩賜.正因為如此,嚴重地制約了政務公開的步伐.由於政府信息公開實踐中的
壹個最大難題在於合理地確定公開與不公開的範圍,為避免傳統思維方式的影
響,避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各種借口擴大不公開的範圍,架空政府信息公開制
度,有必要將公開作為原則確立下來.在總則部分確立這麽壹條原則的主要作用
在於,使公眾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確立新的認識,改變思維
方式與工作方式.同時,在條例的未來實施中,可以以這條原則為指導,解決疑
難案件和問題,並在制定其他法律時,體現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基本精神.
(三)利益平衡原則
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
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
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眾行使知情權的過程中,隨時都會
與其他權利和利益發生壹定的沖突,規定利益平衡原則,是為了保證更有效地行
使知情權.當然,利益平衡原則不得隨意解釋或適用為限制或剝奪當事人的信息
權,所謂其他的社會公***利益應該是有特定含義的,是例外中所保障的利益.
(四)不收費原則
隨著信息社會的來臨與信息經濟價值的突顯,政府部門借手中壟斷的信息尋
租的現象已經非常普遍.實踐中,有的政府機關直接利用手中的信息吃,拿,卡,
要,有的則通過各種間接方式謀取不當利益.如果放任政府機關借信息牟利,或
者變相擡高獲得信息的成本,都會影響信息公開制度的實施,增加公眾獲得信息
的成本,因此,有必要將免費作為壹項原則確立下來,即政府機關不得借信息謀
取利益,不能根據信息本身的價值收費.但是,為了減輕政府機關的負擔,也為
了杜絕各種不合理的申請行為,還必須由申請人承擔檢索,復制與寄送信息的成
本費用.
(五)自由使用原則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市場化原則或者自由使用原則,即申請人獲得政府信息
後可以以市場化的方式對信息進行再加工或其他形式的商業開發.對於這種再開
發行為,政府機關不得禁止或者進行任何形式的限制,也不得主張政府信息的版
權保護或類似保護.
各國的實踐證明,信息化與信息產業的發展,必須借助於市場機制的力量,
僅僅依靠政府機制不可能最有效地促進信息的自由流動.通過市場機制,不但可
以保證信息來源的多樣性和各種信息之間的有效整合,還可以通過競爭提升信息
服務的水平和質量,滿足不同層次的信息需求.因此,我們認為應該將市場化原
則作為壹項基本原則規定在條例的總則部分,允許申請人對政府信息進行商業開
發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