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政府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在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法中,應當從政府責任的角度設計相關制度,將信息公開明確為行政機關的責任,強化政府的責任意識。如果從公民權利的角度來規定信息公開,就不容易作為政府的積極行為來實施,就會成為壹些工作人員逃避信息公開責任的借口。要明確政府和公民在政府信息公開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即行政機關有權收集、獲取、傳播、發布和保密相關信息,公民有權要求掌握相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這些信息,政府機關有義務依照法律的規定或應公民的請求公開這些信息。
第二,普遍開放原則。所謂壹般公開原則,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公開的事項外,政府信息全部公開。不宜公開的信息主要涉及國家安全、行政活動效率、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世界各國的政府信息公開立法都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除外。如何科學界定未公開信息的範圍,是政府信息公開立法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有必要借鑒國外經驗,對未公開事項的標準進行進壹步研究,既保證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要求決定是否公開相關信息,又有效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三、政府部門間信息交流的原則。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各部門粗放式信息管理模式的影響,各部門在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上存在嚴重的部門化傾向,政府信息碎片化、不系統。壹方面增加了公民提供信息的負擔,另壹方面也影響了行政效率,造成了資源的巨大浪費,影響了行政決策的效率和質量,不利於依法行政的實現。政府信息立法應加強部門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節約信息公開制度的運行成本,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工作。
第四,及時披露原則。為了督促行政機關及時有效地公布信息,各國的信息公開法都明確規定了信息公布的期限。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立法也應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此外,為保證信息的及時公開,除規定時限外,還應建立政府信息登記制度,對現有信息進行科學整理和分類,編制政府信息目錄。壹旦公民申請公開信息,政府工作人員可以及時檢索信息,提供給申請人,方便老百姓。
五、確保公民能夠方便地知曉相關政府信息的原則。政府信息公開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以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政府信息公開的直接目的是方便公民生產生活,減少信息封閉對公民生產生活的負面影響。因此,在立法中應充分考慮便民原則,確保公民能夠及時準確地獲取相關信息,以滿足生產生活的需要。要充分發揮網絡優勢,充分利用政府網站的信息公開功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則,以公開為規範,不公開為例外。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