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信息公開是有關保障公民了解權和對了解權加以必要限制而組成的法律制度。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辦公廳(室)主管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