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
(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化管理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註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二)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職責
1、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壹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1)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2)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3)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並報告時。這裏說的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
2、在上述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1)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2)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3)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負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職責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關註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四)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義務
1、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
(2)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何壹個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的;
(3)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的;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通過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將委托人情況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信息披露中的義務
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六)其他相關方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