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條
當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市場價格產生重大影響,但投資者尚未獲悉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向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提交重大事件報告,並向社會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向社會公布該重大事件會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公布不會導致股票市場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的,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公布。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下列情形: (壹)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壹項或多項產生重大影響;(2)公司的經營方針或經營項目發生重大變化;(三)公司有重大投資行為或購買數額較大的長期資產;(四)公司有重大債務;(五)公司未能償還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行為;(六)公司發生重大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虧損;(七)公司資產遭受重大損失;(八)公司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九)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十)董事長、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11)持有公司已發行普通股5%以上的股東,每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以上,增加或者減少壹次的事實;(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十三)公司清算和破產。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應當及時向社會披露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已發行普通股的股東提交的報告、公告等文件,供投資者參考。證監會要求披露的信息均為公開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壹)受法律法規保護、允許不披露的商業秘密;(二)中國證監會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取的非公開信息和文件;(三)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披露的信息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