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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寫壹個刑法案例,分析壹下。

案例:

被告人趙與被害人錢某為合夥經營關系(雙方無債權債務關系)。2009年5月23日,趙通過技術手段將錢某銀行存折內的9萬元存款轉入其賬戶(未取出現金)。在向銀行了解真相後,錢要求趙支付自己9萬元。同年6月26日,趙邀請錢到某橋西側泵房後,兩人發生爭執。趙突然殺人,突然勒住錢某的脖子,舔錢某的口鼻,致使錢某昏迷。趙以為錢已經死了,就把錢的“屍體”捆起來扔進了河裏。

6月28日淩晨,趙某將壹封恐嚇信放在錢某家門口,謊稱錢某被綁架,並要求錢某的妻子(某國企出納)帶20萬元到壹座橋上去贖人。如果報警,錢會死的。孫不敢報警,但手裏只有3萬元,於是上班前從保險櫃裏取出1.7萬元,匆匆將20萬元匯給了某橋。在收到20萬元後,趙聲稱孫可以在2小時後見到她的丈夫。

28日下午,錢的屍體被發現(經鑒定,錢系溺水身亡)。趙感覺犯罪遲早會暴露,於29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實,並將敲詐的20萬元交給公安人員(公安人員將20萬元退還給孫某,孫某於8月3日將654.38+07萬元退還給公司)。公安民警李聽了趙的供述,隨口說了壹句:“妳的罪不輕。”趙擔心被判死刑,逃到了其他地方。在被通緝的過程中,趙得了重病,沒錢治療。他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再次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問題:

1.趙將錢的9萬元存款轉入其賬戶的性質是什麽?為什麽?

趙將錢某存款9萬元轉入其賬戶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分析盜竊罪是指盜竊他人財物的行為,存款屬於盜竊罪的犯罪對象。通過技術手段,趙將錢某銀行存折內的9萬元存款轉入其賬戶。雖然他沒有取出現金,但他已經把錢從錢的財產中取出來了。因此,趙構成盜竊罪。

2.趙導致錢死亡在刑法理論上的事實是什麽?刑法理論對這種情況有什麽樣的見解?妳認為應該怎麽做?為什麽?

趙造成錢死亡的事實,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事前故意。

關於如何處理這壹刑法,理論上有多種觀點,大致有具體符合論和法律符合論。第壹種觀點認為,趙的第壹行為犯故意殺人未遂,第二行為犯過失致人死亡。有人認為存在想象競合,也有人認為存在數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實施第二行為時存在間接的死亡故意,那麽整體上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果在第二行為發生時,認為已經發生了死亡結果,則故意殺人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成立。第三種觀點認為,兩個行為視為壹個行為,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壹個故意,只成立壹個故意殺人罪。第四種觀點是將前後兩個行為視為壹個整體,這是對因果關系的誤解。只要滿足因果關系,就成立故意殺人罪。

應采納第四種觀點,即故意殺人罪既遂。因為第壹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並未中斷,應當肯定第壹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圖達到的結果相壹致,所以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

分析因果關系的誤區,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有錯誤的認識,不符合實際情況。其中,對事前因果關系的誤解,即事前故意,是指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錯誤地認為預期結果已經發生。為了達到另壹個目的,行為人實施了另壹個行為,但實際上行為人的預期結果是由後壹個行為引起的。這壹問,趙以為錢已經死了,就把錢的“屍體”捆起來,扔進了河裏。事實上,錢是被淹死的。因此,趙屬於事前對因果關系的誤解。

關於事前故意,刑法理論中有多種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趙的第壹行為犯故意殺人未遂,第二行為犯過失致人死亡。有人認為有想象競爭,也有人認為有數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實施第二行為時存在間接的死亡故意,那麽整體上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果在第二行為發生時,認為已經發生了死亡結果,則故意殺人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成立。第三種觀點認為,兩個行為視為壹個行為,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壹個故意,只成立壹個故意殺人罪。第四種觀點是將前後兩個行為視為壹個整體,這是對因果關系的誤解。只要滿足因果關系,就成立故意殺人罪。

壹般來說,在這種情況下,第壹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沒有中斷,應當肯定第壹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並且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圖達到的結果相壹致,所以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3.趙某向孫某索要20萬元的性質是什麽?為什麽?

趙向孫索要20萬元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應以重罪處罰。

分析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威脅或者脅迫被害人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威脅、脅迫的方式有很多,其本質就是宣惡害人,讓對方產生恐懼,進而處置財產。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都有非法勒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和行為,都采取了壹定的勒索手段迫使對方交出財物。兩者區別的關鍵在於是否真的綁架了別人。凡未綁架被害人而謊稱綁架被害人,向關心被害人的第三人勒索財物的,均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本題中,趙編造綁架事實向被害人家屬勒索財物,具有欺騙被害人家屬,使其陷入誤解的性質,也具有恐嚇被害人家屬,使其感到恐懼的性質。被害人交付財物也是基於兩種心理,屬於壹個行為,觸犯數罪。因此,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應以重罪處罰。

4.趙的行為是否成立,是否自首?為什麽?

參考答案趙成立投降。

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壹)項規定,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後逃逸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註意這是為了以後不自首。本案中,雖然依據司法解釋可以否定趙的前壹次自首,但不能否定後壹次自首和如實供述成立。

5.孫從公司取出654.38+0.7萬元是否構成犯罪?為什麽?

孫從公司取出654.38+0.7萬元的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因為它雖然把公款轉到了個人使用,但三個月內就歸還了。

挪用公款罪解析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連續三個月以上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如下:1。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包括犯罪活動)。這種情況原則上不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達到較大標準,也不要求挪用時間超過3個月;2.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要求“數額較大”,但對挪用時間沒有要求;典型的例子有挪用公款註冊公司、企業;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要有數額,也要有時間,即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歸還。這裏的“未返還”,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是指案發前未返還。

本題中,孫是某國企出納,貪汙金額654.38+0.7萬元屬於公款。但6月28日,孫從其單位保險櫃中取出654.38+0.7萬元,並於8月3日歸還給公司。時間沒有超過三個月,不屬於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或者營利性活動的案件。因此,孫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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