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知是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為其提供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是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而為他人提供的。為其犯罪,或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2、支付結算金額超過二十萬元;
3.以廣告形式提供資金5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
5.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
6.受助人犯罪後果嚴重的;
7.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