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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什麽要求更正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征信業管理條例:

《征信業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的條例。《征信業管理條例》於2012年12月26日經國務院第22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業管理條例》所稱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該《條例》所稱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征信業務的機構。

征信業管理條例通過過程:

2013年3月15日,征信業管理條例》正式開始實施,醞釀十年終於塵埃落定。其中,特別值得關註的是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被限定為5年,超過5年將被刪除;個人可以每年免費兩次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對於錯誤、遺漏信息可以行使異議權和申訴權。

以上數據出自澎湃新聞。

《征信業管理條例》法規內容:

總則:

條例所稱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進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

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為履行職責進行的企業和個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適用本條例。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征信機構: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與征信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征信業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並取得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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