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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的經驗啟示

從征信公司的信用信息內容和來源的多樣化可以看出,征信公司是把分散在社會生活中各個角落和各種機構中的、有關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集中起來,形成能夠全面、真實、詳細地反映企業和個人信用行為的數據檔案;在此基礎上,再根據信用信息加工成信用報告等信用信息產品,並反饋給各種授信機構和其他信用主體。可見,征信服務是建立在對信用信息全面掌握的基礎之上的,信用信息資源就成為征信活動開展不可或缺的物質基礎。

信用信息的使用與***享機制,是征信活動得以進行的制度保障。

如上所述,信用信息的內容涉及面廣,來源也比較復雜,而且在采集與使用過程中還會涉及到許多非常敏感的問題,如工商企業的商業秘密、消費者的個人隱私以及事關國家安全的機密等。如果對信用信息的采集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征信公司就會在信息采集方面遇到很多障礙,甚至無法采集其所需要的信用信息。更為重要的是,如果對信用信息的使用不進行必要的限制,而任由征信公司濫用信用信息,就會危及到工商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乃至國家的信息安全。因此,規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就成為征信體系建設中的壹個核心內容。

從美國的經驗來看,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需要從五個方面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規範。第壹,信息基本法,如美國的《信息自由法》,用來規範全社會各種信息主體采集、傳播和使用信息的基本行為規範,以創造良好的信息環境。

第二,針對政府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規,以滿足社會對特殊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並依法保護企業、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的信息安全。例如,美國政府通過制訂和實施《陽光下的聯邦政府法》、《美國國家安全法》、《企業法》《隱私權法》、《統壹商業秘密法》等壹系列法律法規,要求政府機構、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披露和公開其掌握或反映自身狀況的各種信息,並對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給予嚴格的保護。這種信息公開的制度為征信服務提供了良好的信息環境和豐富的信息來源,為征信服務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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