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辦公司,目前沒有特別照顧政策,與其他人辦公司壹樣。如果出獄後,負有巨大個人債務或者因為因犯有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