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此,如果重復認證需要查明原因或者按照稅務局的通知辦理,壹般只需要在納稅申報中辦理即可。如果企業賬目中沒有重復扣款,壹般不需要辦理。
3/屬於“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壹致”、“認證不壹致”(密文與明文比對,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應將發票原件退還企業,企業可以要求銷售者重新開具。
4/屬於“重復認證”、“密文不正確”、“認證不壹致(不含發票碼號認證不壹致)”、“認證時失控”、“認證後失控”的發票,暫不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門作為案源查處。經稅務機關確認屬於稅務機關責任,因技術錯誤造成的,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非稅務機關責任、因技術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進項增值稅抵扣憑證。如果是稅務機關的責任,區縣稅務機關會在稅務機關誤操作相關部門核實後出具書面證明;屬於技術錯誤的,由區縣稅務機關技術主管部門核實後出具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