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不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2、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傳播虛假信息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傳播虛假信息罪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縣級以上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傳播虛假信息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對象元素。傳播虛假信息罪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
2.客觀要素。客觀上表現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輻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3.主要元素。傳播虛假信息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4.主觀因素。傳播虛假信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六十八條。
郵政企業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停止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專用服務,或者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