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的;
(二)扣押從業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三)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四)招收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收的其他人員;
(五)招收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六)以招聘人員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
第三,發布虛假招聘信息屬於違法欺詐行為。處罰標準如下:
(壹)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對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網絡平臺要盡到事前的謹慎和事後的監管義務。
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互聯網用戶提供良好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合法。
《民法》規定,招聘平臺主動發現虛假信息後,應當及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收到權利人通知或者被侵權人投訴後,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對虛假信息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動詞 (verb的縮寫)網絡平臺的責任是建立在沒有盡到謹慎義務的前提下的。
招聘平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沒有盡到審慎義務。其責任體現在《民法》的條款中。
簡而言之,求職者在招聘平臺遭遇虛假招聘後,發布虛假招聘信息的個人或企業成為第壹侵權責任人,求職者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向其主張侵權損失。此時,權利受到侵害的求職者有權要求招聘平臺采取措施。如果招聘平臺不作為,應對求職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如果招聘平臺進行了編輯虛假信息等主動網絡傳播行為,應當對求職者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2條
在虛假廣告罪中,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違反國家規定的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223條
在串通投標罪中,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九條互聯網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1195條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補救措施和侵權責任。互聯網用戶利用互聯網服務實施侵權的,權利人有權通知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通知轉發給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侵權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損害擴大部分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給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