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情介紹
2005年11月16日,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接待了山東省淄博市鐵山小區居民反映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環境汙染的信訪(該案由總局信訪辦轉來)。信訪當事人稱:2003年年底,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在距鐵山小區北面不足百米處投資興建了壹家煉鐵廠,2004年6月該廠在無任何環保手續的情況下投產,該廠投產後給居民造成了嚴重的噪聲和粉塵汙染,居民多次上訪(20余次)呼籲解決,至今未能如願,遂決定采取法律手段控告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請求中華環保聯合會給予支持。
根據信訪當事人反映的情況,自2006年3月以來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幾次指派專人前往山東省淄博市鐵山小區進行實地調研,確認以下事實:
1.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確屬未經環保審批的違法建設項目(該公司年產50萬噸氧化球團項目和自立式300立方米高爐煉鐵項目於2003年4月分別由山東省經貿委、淄博市經貿委批準立項,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於2003年8月開工建設,2004年7月投入生產)。
2.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距鐵山小區不足100米,遠遠低於“煉鐵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規定的1000—1400米的衛生防護距離。
3. 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高爐設計生產標準為350m3.低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制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103號)規定的鋼鐵投資建設項目的最低條件1000m3,屬限制淘汰類。
4.企業投產後排放的煙塵、噪聲、揚塵等汙染,嚴重影響了鐵山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體健康。
5.鋼鐵行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屬國家環保總局審批。該項目未經環評即投入運行,確屬未批先建的違法項目。淄博市環保局曾以“建設項目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為由對鐵鷹鋼鐵有限公司進行了處罰(淄環立字[2004]第034號),並於2005年11月24日作出“關於對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實施限期整改的通知”( 淄環發[2005]123號)。但時至今日,該廠的環保狀況仍無明顯改觀。
根據以上事實,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支持鐵山小區居民對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鐵鷹鋼鐵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妨害,並賠償損失。但由於地方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同訴訟案件問題的通知》(法[2005]270號)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新類型、敏感、疑難案件受理意見(試行)的規定》的相關內容設置受理障礙,致使該案遲遲不能立案且未出具任何書面的不予受理裁定書。
為妥善解決案件過程中遇到的瓶頸,2006年11月8號聯合會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函,建議山東省高院積極采取協調措施,妥善解決常本鳳等878人訴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環境汙染糾紛案法院不予立案的問題。至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任何回復。
山東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環境汙染案是中華環保聯合會接待的來訪和調研、援助的案件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件,暴露出我國環境維權實踐中出現的法律問題,環境維權在工作實踐中,特別是基層的維權工作中遇到法律瓶頸。
本案兩個重要的不立案處理依據見本案資料附件1、2。
二、法律評述
1.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同訴訟案件問題的通知》探討關於環境案件分案處理的法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的該司法解釋在處理***同訴訟的相關規定上做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有利於指導各級法院在處理***同訴訟按照我國司法實踐的需要開展具體工作,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同訴訟程序的規定,有利於司法統壹和法治框架內和諧社會的構建。法治自身的體系完善對和諧社會的建設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各級法院在處理環境侵權的問題上,亦應該響應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的政策、目標,在法治國家的層面上做到經濟、社會、環境的和諧發展。
但就環境維權的具體情況來說,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水汙染防治法》第五條規定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水資源並有權對汙染水環境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等等,這些法律規定使得環境侵害民事訴訟原告更具廣泛性。就山東淄博鐵鷹環境汙染案所反映的環境維權的具體情況來說,環境侵權訴訟的原告具有廣泛性、團體性、弱勢性的特點,因此,我們認為,山東淄博鐵鷹環境汙染案更應該以***同訴訟的方式合案受理,不應當分案訴訟。由於環境侵害所獨有的地域性、區域性,原告的團體性十分明顯。受害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在財力上難以對抗強大的加害企業或政府公***事業部門,且受害人往往人數眾多,特別是當加害人也為多數的時候,使得傳統程序難以適應環境侵權訴訟。多數受害人的重大汙染損害案件往往發生集團訴訟,因此環境侵害民事訴訟原告又具有團體性的特點。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壹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同訴訟。***同訴訟的壹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同權利義務的,其中壹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同權利義務的,其中壹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根據環境侵權案件的特點,對於環境案件采取***同訴訟的辦法無異是比較科學、公正的處理方法。所以,應該在司法程序上對於環境侵權案件做出有利於其進行***同訴訟的規定。
但該司法解釋中規定,“當事人壹方或雙方人數眾多的***同訴訟,依法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認為不宜作為***同訴訟受理的,可分別受理”,賦予各級法院把***同訴訟案件分案處理的自由裁量權,這種案件處理傾向並未考慮到環境侵權原告的廣泛性、團體性、弱勢特點,在處理環境侵權案件時不能有效保護受害者的環境權益,並可能導致浪費司法成本、降低司法效率。
環境訴訟不適宜完全用直接經濟尺度來測量,環境訴訟的收益包括:因環境公益訴訟的進行而對環境公***利益、長遠利益的維護;公眾環境權的保障;正義的伸張和社會公德的倡導;對環境侵害行為的預防和抑制;國家法律尊嚴和權威的回復與肯定等。因此,環境訴訟活動因為獲取環境公***利益的維護、公眾環境權的保障而具有較高的倫理價值、社會價值等等非常重要的價值因素。
對於環境侵權做出有利於***同訴訟的規定,符合黨中央在《決定》中提到的“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的要求,有利於公民環境權益的維護。
為此,中華環保聯合會向最高人民法院發送了法律建議書,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為環境維權做出有利規定,為環境維權的***同訴訟創造必要的法律基礎。環境案件***同訴訟制度的建立將極大地推動我國訴訟法治建設和環境法治建設,對我國公眾環境權益的保障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2、《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新類型、敏感、疑難案件受理意見(試行)》關於環境立案規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探討
(1)對於此規定的合法性討論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6月《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有權制定司法解釋的主體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的規定,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壹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該規定明確提出各高院只能對於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對於是否屬於立案範圍不能自行做出規定。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新類型、敏感、疑難案件受理意見(試行)》中規定:“對於法院受理後執行難度較大,由黨委政府處理更利於矛盾化解的案件,可以不予受理,但應與相關部門做好協調工作,妥善化解矛盾”、“慎重把握敏感案件的受理時機,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最佳統壹,防止個案立案不當引起工作被動”、“對群體性訴訟事實統壹、請求近似、當事人眾多時,應化整為零,分案處理,盡量降低當事人的訴訟風險和費用,減輕壓力”等傾向於不立案的規定,並未按照法律規定就級別管轄做相關規定,違反了我國關於司法解釋效力的立法限制。從山東省高院規定的具體內容上看,其未能正確領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同訴訟案件問題的通知》的根本宗旨,具體細則也與最高院解釋的根本精神相沖突,不能有效執行最高院的工作指示,也不利於維護全國司法工作的權威性和統壹性。
(2)對於此規定的合理性討論
作為地方法院,在開展具體工作的時候尤其要克服地方保護思想,努力實現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對於基層環保工作而言,法律公正是最後的權利救濟,沒有環境司法公正,任何其它環境權利的救濟途徑都將沒有必要的、根本的保障。
公民的環境權益有賴於司法的公平、公正,環境訴權更是公民環境權的最基本權利。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新類型、敏感、疑難案件受理意見(試行)》中諸如“對於法院受理後執行難度較大,由黨委政府處理更利於矛盾化解的案件,可以不予受理,但應與相關部門做好協調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對群體性訴訟事實統壹、請求近似、當事人眾多時,應化整為零,分案處理,盡量降低當事人的訴訟風險和費用,減輕壓力”等規定,是迫於當地政府的政治壓力、破壞司法獨立、在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上背離了中央關於科學發展觀的政策導向的規定。從具體內容上看,該意見對於環境***同訴訟具有明顯的不予立案傾向。作為地方法院,應該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實現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而不應壹味地回避問題。
在國家壹再強調要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形勢下,如果地方法院迫於某種暫時的壓力,不予受理或者消極抵制***同訴訟的訴權成立,必然會使環境汙染受害者的權益無法得到應有救濟,這無疑助長了當地政府及相關企業忽視環境保護、甚至以犧牲環境來求得經濟的暫時發展的風氣,這種有保護地方利益傾向的規定是與經濟與環境和諧發展的法治環境格格不入的,是與中央堅持創建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精神相違背的,也是與最高人民法院壹貫以來堅持的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基本精神相沖突的。
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級地方法院的工作應予以指導和監督。對此,中華環保聯合會特以法律建議書的形式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因《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新類型、敏感、疑難案件受理意見(試行)》的規定致使山東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汙染受害者的環境權益被排除在法律救濟之外、公民環境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問題予以監督。
3、對於如何避免法院違反法定程序拒不立案的方法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該案中法院在做出不立案的事實決定後拒不出具書面證明,使得起訴人的訴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嚴重的侵害了當事人環境訴權。對此現象,對可供參考的權利救濟途徑探討如下:
(1)向檢察機關舉報。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最高檢在《關於做好<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實施工作的通知》也明確提出檢察機關對於民事訴訟法的監督執行作用:檢察機關認真履行好這壹職責,對於保證國家民事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作用,不斷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壹。它的正式頒布實施,有利於進壹步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堅持依法辦事,切實履行對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所以,對於當地法院違反法律規定拒不出具不立案決定書的現象,可以求助於當地檢察機關,促使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民事訴訟法的執行監督。
(2)求助於當地人大機關、當地新聞媒體。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各級法院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各級人大對本級法院行使監督權力。人民代表大會是廣大群眾利益的忠實代表,也是國家的權力機構,集中代表全國人民行使人民群眾的代議權、管理權、監督權。在我國立法、行政、司法相對獨立的體制下,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憲法》賦予的權力規定對於本級法院行使監督權。向當地人大機關反應法院違法不立案的情況,可以促成人民利益代表機構對其進行相關的處理或糾正,從而維護當事人的訴權。求助於當地新聞媒體則可以利用法治國家中法治文化的影響,促使當地法院在公眾法律意識的輿論壓力下做出合法的訴權處理決定。
(3)實行立案登記制度。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立案審查程序,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這壹規定致使壹些當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加劇了起訴難度。現代法治文明的國家壹般都實行立案登記制。只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訴狀,法院無需進行審查,應當立案登記,這就從起訴程序上解決了起訴難的問題,保障了當事人的訴權。
目前,《民事訴訟法建議稿》在繼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事項的第290條之後,第291條提出:“人民法院對於符合前條規定的起訴應當登記,不得拒收當事人的起訴狀。”因此,建議稿中取消了立案審查這壹規定,代之以立案登記。
采用立案登記制度之後,對於訴訟解決請求人的濫訴的擔心是不必要的,沒有任何當事人會隨意起訴,因為卷入訴訟將給他帶來沈重負擔,是不得已而為的。而且對於濫訴沒有必要存在制裁措施,因為濫訴人將承受訴訟費用以及訴訟所自然消耗的時間和精力等。
三、關於環境案件立案問題的延伸:對於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下NGO在環境訴訟中角色定位的討論
環保NGO作為非政府組織,是人民團體利益的代表者。在現行的起訴人需具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NGO在訴訟參與上的作用十分有限。因為被排斥在訴權所有人的範疇之外,NGO在民眾的環境訴訟中只能做起訴人的協調、輔助、法律支持工作,例如提供環境法律咨詢、協調誌願者律師的配置、普及環境法律常識等事務。而對於環境汙染這壹群體性、廣泛性、集團性、復雜性的訴訟類別,如果處在國家法律支持公益訴訟的條件下,環保NGO才能真正發揮環保社團所應有的優勢作用。
1、對於環境公益訴訟的探討。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立法的必要性毋庸質疑,通過改革開放以來的法律實踐和近幾年理論界的研究,大家對環境公益訴訟立法現在已是翹首以待,呼之欲出。
(1)理論準備日趨成熟。當環境公益的維護日益成為主流社會價值時,迫切要求賦予壹定的主體以權利來實現對環境公益的保護,這種權利就是我們所說的“公眾環境權”。特別是政府機關侵害了環境公***利益時,為有效地維護公眾環境權,要求我們在法律上必須有所突破,賦予公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雖然現行法律僅限於規定國家的環境管理權力和公民的環境保護義務,但學界就創立公眾環境權已基本形成***識。國家或政府作為受托人對於環境資源依法行使所有權和環境行政管理權,承擔環境保護的義務。如果國家或政府濫用權力或損害受托人的利益,公民可以主張權利。
(2)法律依據基本到位。從國內法來看,環境公益訴訟立法有其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的壹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該條規定從根本上明確了公民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民主權利,其中的“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從理論上分析應當包括“訴訟”的途徑和形式;《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環境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在《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明確提到,要完善對汙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機制,建立環境民事和行政的公益訴訟制度。這些現行法律、法規都直接或間接的為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3)社會基礎已經具備。隨著國家經濟建設進程的加快,環境汙染的危害性也日益明顯。由於環境汙染具有長期性、廣泛性的特點,往往受害人呈現出在較大地理範圍內為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其損害不具有民事侵權中較強的針對性,造成公民不能夠主動提起訴訟。隨著這種環境汙染的增多,以維護環境公益為宗旨的團體組織應運而生,通過這些團體,人們可以更有效地以法律為武器與侵犯環境權益的行為作鬥爭。目前我國的環保社團約有2768個,隨著小政府大社會格局的形成,將為環境公益訴訟立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2、對於環保NGO在公益訴訟中的作用探討
我國環保民間組織起步較晚,20世紀80年代起才開始成立。隨著環保民間組織在環境保護方面作用的顯現,我國政府和高層日益意識到環保民間組織的重要性,對其采取支持和促進政策。與國外授予環保團體以環境民事起訴權存在差距的是,我國環保民間組織目前主要定位為進行環境教育、宣傳環境知識、提高公眾環境意識。但是,從中國的現實情況來看,環保NGO將首先成為環境公益訴訟領域有所作為的力量。
(1)從我國現有的公眾環境意識調查資料來看,我國公眾環境意識近年來雖有很大進步,但呈現出較強的政府依賴性,環保參與意識較低,缺乏主動參與的意識與行為,公眾多趨向於認為政府是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而較少提及自身的環保責任。在這種環境意識背景下,我國公眾往往只關心造成自身財產和人身損害的環境侵權,而對侵害公***環境權益的行為卻極少關註。從我中心接待的6000余次的咨詢和投訴中,多是涉及居民直接受害,而很少涉及整個地區或者整個流域的環境汙染的投訴。
(2)由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代表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這壹主張並不合理。人民檢察院雖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但現有的司法體制是否會影響其成為真正的“公益代表”令人存疑。檢察院作為國家機關,對某些損害公益行為會顧慮方方面面的關系、面臨重重壓力而懈怠起訴,從而因其復雜、深刻的利益關系會在剛剛起步的中國公益訴訟中步履維艱。
(3)環保NGO獨有優勢。環保NGO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獨有優勢。環保NGO在訴訟意誌上很少會受到幹擾,更願意主動提出公益訴訟,彌補了國家機關意誌不完全獨立的不足之處,便於形成強大的訴訟合力,充分保障違反公益的行為受到法律追究。而且,對於專業化程度較高的環境訴訟而言,環保民間組織比之公眾在應付復雜的環境訴訟證據的收集、科技知識的運用、與汙染企業的對抗等上,更為強勢。作為公眾參與的壹種有效組織形式,通過賦予其環境公益訴訟權,環保民間組織能夠帶動公眾環境意識和環境公益訴訟意識的提高。無論是從環保民間組織的設立宗旨來看,還是從比之社會公眾而言,在環境公益訴訟的構建上,應該將環保民間組織設置為訴訟主體。從目前的現狀來看,環保民間組織也正逐步轉向采取務實行動,致力於在環境保護和環境公益訴訟領域有所作為。
因此,環保NGO因其所獨有的社會優勢、技術優勢、獨立優勢在公益訴訟中必然要起到關鍵性的作用。盡管目前我國的環保民間組織發育尚不成熟,但作為壹種宗旨在於環境保護的組織化的團體,它能夠擔當起環境公益訴訟之責。社會公眾人多面廣且分散,知識水平和文化程度各異,通過環保民間組織有效地將公眾組織起來,以團體的形式表達公眾環境意願,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比之個人力量更為強大,更易引起社會和政府的重視。在中國的環境公益訴訟的歷程中,環保NGO無疑將扮演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