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
1 總則
1.1 目的
為了規範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經濟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和國節約能源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1.2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特種設備目錄》範圍內特種設備的安全與節能管理。
1.3 使用單位主體責任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管理,承擔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與節能主體責任。
1.4 監督管理
1.4.1 職責分工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實施監督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特種設備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1.4.2 使用登記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責,按照本規則的要求負責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本規則和其他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範)明確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除外。
1.4.3 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對已經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根據風險狀況,按照分類監管原則,確定監督檢查重點,制訂監督檢查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1.4.4 信息化和安全狀況公布
負責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信息化管理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管理信息系統,及時輸入、更新有關數據。
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省級以下(不含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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