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延安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延安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防治大氣汙染,改善環境質量,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戰略決策,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經濟體系,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活動。第三條大氣汙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生態優先、源頭控制、綜合防治、屬地管理、公眾參與、損害責任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加大財政投入,加強城鄉環保基礎設施、環保執法和監測能力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汙染防治協調機制,組織實施防治工作。大氣汙染防治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審批、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管、城管執法、農業農村、林業、水務、教育、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職責。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其他負責大氣環境監督管理的部門,建立並落實大氣汙染防治聯席會議、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制度。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汙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措施。

發生大氣汙染突發事件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突發環境事件產生的大氣汙染物進行監測,並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周邊市、縣人民政府建立協商合作機制,落實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措施,推進區域間大氣汙染聯防聯控。第九條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綠色、節約、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鼓勵公眾參與大氣汙染防治和公益活動。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權責明確、全面覆蓋的原則,建立健全市、縣(市、區)、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四級大氣環境監管機制,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精細化、制度化管理。第十壹條建立健全大氣汙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有關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並向社會公開。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三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被列入國家有毒有害物質和大氣汙染物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燃煤熱源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汙許可證管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不得排放汙染物。第十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監測技術規範的要求,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站(點)的建設。禁止擅自變更、調整或取消監測站點。禁止幹擾監控設備的數據采集。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動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批部門依法審查或者經審查未獲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對已經批準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建設期間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上一篇:刑法分則六十八種死刑都有哪些罪行
  • 下一篇:壹級智能建造師證書含金量有多高?看看政府招標加分就知道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