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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什麽?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壹種信用機制和信用產品。嚴重失信主體是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制度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信用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範圍為: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和正常的社會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

2.確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有哪些要求?

1)全國範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其認定標準要求為: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的政策文件,主管(監管)部門的部門規章(暫不具備條件的領域);

2)對於僅在局部地區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要求為:地方性法規。

3.目前主管(監管)部門制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有哪些部門規章?

目前相關部門的規定有《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5號)、《市場監管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35號)。 《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文化和旅遊部令第7號)、《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0號)。

提示:《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國辦發報字〔2022〕8號)是知識產權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的配套規範性文件,並非部門規章。

4.目前有哪些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目前,全國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37個。包括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記錄名單、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拖欠農民工工資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乳制品企業黑名單、 交通物流行業嚴重失信黑名單、殘疾兒童康復黑名單、稅收違法黑名單、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社會救助和保障性住房使用領域信用黑名單。 網絡信用黑名單、文化市場黑名單或旅遊市場黑名單、建築市場黑名單、工程建設黑名單、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信息消費企業黑名單、城市軌道交通黑名單、嚴重違法超限運輸當事人名單、價格失信黑名單、環境違法企業黑名單、醫療安全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醫療衛生行業黑名單、 醫藥行業失信企業黑名單(註:不知道價格招聘信用評價“嚴重”主體名單與“特別嚴重”主體名單的關系)、嚴重違法失信社會組織名單、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學術期刊黑名單、職稱申報評審黑名單、安全生產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校外培訓機構黑名單、公共資源配置黑名單、礦業權人黑名單。

目前各地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詳情待統計。比如,在南京範圍內,“褻瀆英烈,宣傳美化侵略戰爭和行為,嚴重損害國家和民族尊嚴”的主體,將被列入南京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5.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黑名單有什麽關系?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制度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社會信用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65 438+06]33號)(十九)規範信用紅黑名單制度。不斷完善誠信典型“紅名單”制度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完全等同於黑名單。實踐中,在具體名稱的使用上,存在個別信用領域“黑名單”並非嚴重失信主體的現象。

6.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是什麽關系?

嚴重失信的主體不壹定是失信聯合懲戒的對象,也不是失信聯合懲戒的對象。

目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分為三類,也是嚴重失信的主要對象,包括拖欠農民工工資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醫療保障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最新規定和政策,《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國辦發報字[2065 438+09]52號)已廢止,該名單並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7.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失信聯合懲戒有什麽關系?

嚴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不意味著該被執行人將因失信被聯合懲戒,盡管在大多數情況下會。被聯合懲戒的失信主體不壹定非要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只要主體的失信行為引發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懲戒措施即可。

8.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與“屢禁不止、屢罰不止”的嚴重違法失信主體有什麽關系?

“屢禁不止”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不僅是多次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主體,也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屢罰不改”是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即多次行政處罰的主體,不壹定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9.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與信用承諾有什麽關系?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涉企證明事項和營業執照事項告知承諾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因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不適用信用修復前告知承諾制度。

10.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與公眾信用評價(特別是最低壹級)有什麽關系?

從狹義上講,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公共信用評價是兩種獨立的、不同的信用機制(信用產品和信用工具)。廣義而言,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可以理解為壹種特殊的信用評價機制,評價結果只有“納入”和“不納入”兩種。

比如海關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與信用等級整合,信用等級最低的等級為失信企業,也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國家醫保局發布的《關於建立藥品價格和招聘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中,信用評價結果最低的兩個等級“嚴重”和“特別嚴重”是否屬於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還有待確定。

11.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可以修復嗎?

1)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體按照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2)不同領域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都有相應的信用修復要求。

12.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用信息如何公示?

1)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當地信用網站公示本地區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2)各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也在該領域主管部門官網公示。

13.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的相關主體是否有可能被失信懲戒?

有可能。例如:《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004號)

654

號)第十七條規定,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年度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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