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申請除名的;
6、以虛假資料取得公司變更或註銷登記的;
7、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3、5年內因商標侵權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指部門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有履行能力但不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因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管理名單:
1,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
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公司登記被註銷的;
3.組織、策劃傳銷活動,或者因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4.兩年內因違法直銷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5、兩年內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法律依據:
嚴重違法守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已經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相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變更登記。通過註冊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相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相關企業未辦理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變更、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