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藥店申請執照是在哪個部門?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具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國家資格考試);(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4)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是申請GSP認證證書的依據(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申請開辦藥店,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上述條件)。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後,要辦理《衛生許可證》(當地衛生局辦),然後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辦理《營業執照》,去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問題3:連鎖藥店都有哪些部門?財務部、采購部、儲運部、人事部、計劃部、品控部、門控部。
問題4:現在藥店越來越多了。藥店的管理部門總部和門店有什麽偏差,會讓企業消耗整個公司高達25%的運營管理成本。對於壹個利潤率只有3%的企業來說,即使降低5%的供應鏈成本,也足以讓企業利潤翻倍。
準確定位關系到企業的發展方向。
在當前醫藥零售連鎖企業的管理體系中,總部和門店作為供應鏈系統中最重要的壹極,隨著競爭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調整,成為持續發展的關鍵部門。但從目前醫藥零售連鎖企業的管理現狀來看,總部與門店的關系大多處於管理與被管理的角色。筆者認為,這是目前制約藥店發展的頑疾,因為管理和被管理直接體現了總部和門店是從屬關系。作為商業零售企業,其供應鏈的快速運作是檢驗其企業運作質量的關鍵因素。作為供應鏈中的每壹個環節,在企業能夠準確把握和快速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基礎上,要求其提供的藥品的整個內部環節和整個外部鏈條能夠快速獲取、應用和響應消費者的需求,高質量、高效率地運作。
所以,筆者認為總部和門店是供應鏈中最關鍵的壹極,它們的基本關系應該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簡單來說,總部是“生產單位”,門店是“銷售單位”,對於企業來說,是左手關系。目前,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過於註重管理的統壹性,而忽視了門店經營的靈活性。在追求各門店經營品質的發展階段,門店的地域特點、消費需求變化、消費構成、競爭環境都不盡相同。如果企業的管理模式把總部和門店的關系定位在管理和被管理,那麽追求單店的經營質量就成了壹個不現實的問題。
環境變化促使定位回歸本質。
當前,藥店經營的競爭環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其中最突出的是從數量到質量的變化,從粗放管理到精細管理的變化。在這個過程中,企業管理行為的變化有四個特點:壹是從標準化到定制化,二是從集權化到分權化,三是從利潤趨近於零到低成本盈利,四是從人治到制度治理。
從以上四個特點來看,第壹,從標準化到定制化,所謂標準化就是不靈活,也就是管道化管理。在醫藥零售連鎖企業中,管理的直接表現是總部決定壹切,門店是下屬環節;定制,在滿足不同門店個性化業務需求的基礎上,總部給出解決方案,幫助門店實現壹切,完成各自的功能。眾所周知,連鎖企業分支機構之間的差異直接體現在藥品種類的不同上,這是由分支機構所處的區域不同,服務的消費群體不同所決定的。如果我們依靠總部的響應來支持我們滿足終端的個性化需求,那麽從那時起,我們就失去了競爭的機會。再者,由於分支機構所在地區的商圈不同,與消費者建立紐帶的方式自然也不同。因此,發揮總部的集約化優勢,配合門店的定制化,屬於各自的經營策略,是醫藥零售連鎖企業總部和門店各自定位的基礎。
二、從集權到分權,在整體經營水平較低、盈利模式不成熟、制度化不完善、競爭條件不充分的醫藥連鎖行業,總部集權是保證整體利益、堵塞經營漏洞的唯壹選擇。但在目前追求細節管理和運營質量的藥店行業,實行的是總部與門店集權與分權平衡的原則,即實行總部與分店適當分權。也就是說,追趕與放手成為了總部的必然選擇,因為從企業經營的目的來看,企業利益最大化是經營的核心目標,總部與門店之間統壹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管理模式是實現這壹目標的基本保障。因此,總部的職能定位要從整體利益的角度促進企業的發展,承擔企業的宏觀管理職能,同時履行各分公司的監督職能和服務職能。各分店作為企業整體利益的壹部分,承擔著總部政策的執行職能和門店相對獨立的管理職能,是權利再分配的基礎。事實上,在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經營活動中,集權與分權的矛盾和沖突集中體現在資源的配置上...>;& gt
問題5:藥房由哪個部門負責?制藥業務部門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控制。
問題6:連鎖藥店屬於哪個部門?財務部、采購部、儲運部、人事部、計劃部、品控部、門控部。
問題7:藥品經營許可證應該由哪個部門發放?《藥品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令第6號)
第三條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換發、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立的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換發、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