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目前的藥品經營許可證證號由壹個漢字、兩個大寫英文字母和7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漢字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
第壹個英文字母表示:A為批發企業,B為零售連鎖企業,C為連鎖門店,D為單體藥店;
第二個英文字母表示:批發企業、零售連鎖企業、單體藥店的A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B為非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連鎖門店的A為加盟店,B為直營店;
前兩位數字為省轄市地區編號;
批發企業的第3、4、5位數字為流水號,
後兩位數字為分支機構號碼;零售連鎖企業的第3、4位數字為總部專有流水號,後三位為分部流水號;連鎖門店的第3、4位數字為總部專有流水號,後三位為門店流水號;單體藥店的第3位為城鄉代碼,1為縣城以上藥店,2位鄉鎮藥店,3位鄉鎮以下藥店,後四位為流水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未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如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則適用本條例。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未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