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藥品使用和安全監督管理、醫院藥房標準化管理、藥品檢驗管理、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管理,對醫療衛生事業和發展具有科學的指導意義。
1984年9月20日經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1985年7月20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200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的2065438+。
2065 438+08 18 10月22日,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將全面加大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處罰力度。
2019年8月26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於2019年6月26日+2065 438+0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法律條款
第壹條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
第三條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全面提高藥品質量,確保藥品的安全、有效和可及性。
第四條國家發展現代醫藥和傳統醫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
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和中藥品種,鼓勵培育道地藥材。
第五條國家鼓勵新藥研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新藥研發中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國家對藥品管理實行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制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對藥品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全過程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
第七條從事藥品研發、生產、營銷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國家藥品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和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藥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藥品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藥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壹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指定的藥學專業技術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監督管理所需的審評、檢查、驗證、監測和評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