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由全體業主通過壹定方式推薦或者選舉產生,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擔任,並保證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物業管理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鼓勵和支持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業主身份的各級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作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參與物業管理。但是,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麽?
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1.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2.擬訂業主公約草案和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
3.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4.審查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5.定期檢查和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委托的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6.聽取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7.監督* * *設施設備的合理使用;
8.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決定應當由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業主大會可以制定業主委員會章程或者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對業主委員會的職責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例如,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頒布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示範文本)》規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選聘實施人的方案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制定維護建築區劃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規章制度計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五)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制定建築區劃內部分物業的使用和收益計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六)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制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和更新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七)根據業主提議,制定本建築分區的劃分和調整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八)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年度服務計劃,並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九)提交業主大會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和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十)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每半年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履行物業服務的情況進行綜合考核。
(十壹)監督管理規定的實施,處理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
(十二)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協議繳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業主限期繳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十四)妥善保管屬於業主大會的相關檔案、會議紀要、印章等財物;
(十五)及時了解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十六)協調業主與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關系,調解業主與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十七)加強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不斷提高業主自主管理的意識和能力;
(十八)建立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接受業主和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並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全體業主通報工作情況;
(十九)依法忠實履行職責,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二十)定期參加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培訓,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二十壹)未按規定建立業主委員會信用信息的;
(二十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犬只管理等相關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在建築區劃內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組織或參與任何經營活動。其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在為建造師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機構中任職。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5-02。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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