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狀壹般分為五個基本部分:
1,前綴。壹般寫“民事起訴狀”或“民事起訴狀”。
2.列出訴訟當事人。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訴訟主體。有第三人的,應當列明第三人。
訴訟標的為自然人的,應當按照“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的順序寫明。其中,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實在不清楚可以寫個大概年齡)、住址、聯系方式為必填項。
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住所)、聯系方式,最好附上其營業執照復印件。
3.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應由序列號分開,每壹項都應符合“請求法律命令xxxxx”以…的格式寫作。此外,壹些法院現在要求訴狀還應具體說明訴因。但訴因不是必要部分。
4.事實和理由。即先陳述事實(如被侵權),再說明要求賠償的理由(實體法的規定)和提起訴訟的理由(程序法的規定)。在實踐中,為簡便起見,壹些簡單的案件可以寫成“依法承擔責任”、“依法向妳院提起訴訟”,而不必詳細說明理由。
5、文末。文章最後要寫清楚遞交起訴狀的法院和質權人(原告)起訴的時間。提交給人民法院的起訴狀中至少有壹份必須是持有人簽名(蓋章、按手印)的原件。
《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起訴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