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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土地局都管哪些科目?

國土局下設以下部門:

辦公室:

協助局機關領導行政機關的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和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制定機關各項制度,負責組織重要會議、起草文件、處理文電、文件、檔案、監督、保密、安全和機關行政管理工作;

負責起草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宣傳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全國土地日、世界地球日宣傳工作,組織實施局機關公務員三項培訓和所屬事業單位人員專業技術培訓,負責信息化建設、信息整合、新聞發布和新聞宣傳工作;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科技進步,指導行業科技工作;負責組織行業科技成果的申報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組織科技信息交流,檢查重大科技項目實施情況;負責組織政治、業務學習和效能建設、文明創建、工會、計劃生育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

耕地保護科:

負責全市城鄉農用地轉用和征用的統壹管理,統壹審批建設用地征用;承擔上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批工作;制定並實施全市耕地開發特別保護和鼓勵措施、耕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措施、耕地轉用管理措施;指導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和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土地管理和土地復墾,並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全市土地開發復墾項目庫,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負責審批需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未利用土地開發項目。

土地使用部分:

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定價、轉讓、交易;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程序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土地收購儲備規範性文件,負責土地收購儲備的實施和指導,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和審核報告;制定《國有土地劃撥和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土地使用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指導和審查從事土地評估的土地評估機構的資質;指導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評估;依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

地籍與測繪管理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統壹管理城鄉土地行政和地籍工作;管理和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和土地統計;指導和監督地籍管理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實施,制定相關規則;組織實施和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和指導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土地登記和發證工作;承擔重大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解工作。

組織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指導和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匯總;組織和指導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全市測繪單位資質初審、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全市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管理地圖的編制,負責對出版、展示的地圖進行初審,並在初審後的地圖上進行管理和表達;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和標準化工作。

履行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委托的行政審批相關事項;受理、審核、批準和頒發證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行為;承辦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服務和業務咨詢。

規劃部分:

組織研究制定全市和重點地區土地綜合開發整治的具體措施;起草並指導實施全市及區域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起草、審查並指導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和未利用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制定全市土地供應的具體規定;參與審查上報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

礦產資源儲備與開發管理科:

組織制定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的措施、標準、規範和程序,並制定相關實施細則;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和統計;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開發準備度研究;負責礦產資源預申請和礦業權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地質資料的提交;確認小型礦石儲量的評估結果;依法組織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並按照規定確認開采評估結果。

依法辦理全市礦產資源采礦權的設立和延續、變更、註銷、審批、登記、發證,采礦權年檢和采礦權轉讓審查;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依法組織征收采礦權使用費;礦業權爭議的調解。

地質勘探和環境科:

實施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跡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和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度開采和汙染。

組織礦產資源調查和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管理和地質勘查單位資質認定;組織實施專項地質勘查工作,依法審查勘查登記發證,調解地質勘查中的糾紛和爭議。

政策、法規和執法監督科:

組織監督檢查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制定全市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執法監督和查處規定;組織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以及執行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負責信訪接待和處理工作。

財務科:

編制各種業務費用、專項資金和綜合財務預算的年度預決算;編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負責省廳和市財政撥付的地質勘查、測繪、土地等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對我局管理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管理和指導局機關財務工作,負責綜合財務統計。

人事教育組:

研究制定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教育管理的具體規定,組織實施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負責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管理,承擔局機關公務員管理;承擔局級幹部培訓的管理任務和局級幹部培訓的規劃實施,指導縣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培訓;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編制管理任務,負責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指導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稱評聘,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出國政審審批,指導直屬單位人事教育管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起優化國土資源配置的責任。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承擔起保護全國耕地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數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承擔起及時準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類數據的責任。

以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為己任。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承擔地質災害防治責任。依法征收資源收益,規範和監督資金使用,制定國土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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