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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河北省政府規章制定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政府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評估、修改和廢止,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制定政府規章應當符合下列原則和要求:

(壹)堅持黨的領導,制定涉及重大制度和重大政策調整,或者對經濟社會有重大影響的政府規章,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委報告;

(二)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與本市其他政府規章相協調;

(三)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四)符合本市實際,突出地方特色,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的統壹和銜接;

(五)體現行政機關職權與責任相統壹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權限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責任,不得謀取部門利益。第四條政府規章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政府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本市的具體行政事項。

政府規章的制定限於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事項。第五條政府規章的名稱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壹)對行政事項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壹般稱為“辦法”;

(二)為實施法律法規作出具體規定的,壹般稱為“實施辦法”;

(三)規範性事項比較簡單、內容較少的,壹般稱為“條例”;

(四)規範性事項沒有直接的上位法,但有壹定的試行性,壹般稱為“暫行辦法”或“暫行規定”。

政府規章應當符合文體規範,語言準確簡潔,內容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政府規章原則上不重復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條款。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政府規章的制定工作,研究解決政府規章制定中的重大問題。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協調政府規章的制定和審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規章的調研、申報和起草工作。

政府規章的起草工作應當納入起草單位的年度考核指標。

制定政府規章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選擇有代表性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高等院校、法律服務機構、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等相關部門作為基層立法聯系點。

創新和拓寬公眾有序參與政府規章制定的方式和途徑,具體辦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第八條制定政府規章,實行專家咨詢制度。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立法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第九條加強政府立法信息平臺建設。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市司法行政部門網站應當開設專欄,公開政府規章的制定、征求意見、立法進展等事項。第二章立法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第四季度編制下壹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具體準備工作。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應當遵循立法原則,與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相銜接。

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項目類別包括正式項目、預備項目和研究項目。預備項目原則上優先作為下壹年度正式項目;這個研究項目被列為下壹年的預備項目。第十壹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6月65438+10月31前,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含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下同)、縣(市、區)人民政府征集下壹年度政府規章和項目建議。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制定下壹年度政府規章的,應當在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立項申請,並送市司法行政部門。

項目申請書應當說明制定政府規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依據、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頒布時間。申報正式項目,應當同時提交政府規章提出的項目初稿。

項目申請應經申報單位的法制機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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