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是公司必須設立的組織,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也不例外,所以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也需要設立監事。
監事: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又稱“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在我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要的法定監督機構。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壹、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未能在董事會履行。
(四)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⑤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二、企業監事會的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監督公司財務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性,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資金運用和盈虧情況。總統必須保證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壹人獨資的公司,屬於壹人有限責任,應當依法設立監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壹個股東,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不設立監事會,但必須設立壹至兩名監事。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因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二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