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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處理醫患糾紛的部門

醫療糾紛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調解。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壹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糾紛,是民法的調整範疇。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壹般情況下,國家不幹預,所以雙方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

醫療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壹旦發生醫療糾紛,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在協商爭議時,需要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對協商結果有爭議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衛生行政處理結果不服的,應當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應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醫療糾紛去衛生局醫政處投訴。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保健、預防保健、醫療美容等醫療企事業單位、法人或具有合法資質的機構之間的糾紛。目前中國的醫療糾紛特別難處理。

如何處理醫患糾紛?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有三種途徑可供患者和醫院選擇,即協商調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訴訟。

協商調解是指醫患雙方對可能已經發生的損害事實進行討論,在相關中介機構的主持下,根據損害事實和相關規定,就賠償金額等事項達成協議。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主要是在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主持下,由有關專家對醫療損害事實進行鑒定,明確具體責任,作出賠償結論。

訴訟是指患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主張醫療單位承擔相應責任的醫療損害案件。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七條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的,應當達成協議。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和協商確定的賠償金額,並由雙方簽字。第四十八條已被認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的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賠償金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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