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導致用戶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1)造成500余條軌跡信息、通訊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泄露;
(二)造成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泄露五千條以上的;
(三)導致第壹項、第二項以外的用戶信息泄露五萬條以上的;
(四)數量雖未達到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標準,但按照相應比例達到相關數量標準的;
(五)致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綁架他人的;
(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嚴重後果包括泄露500條以上相關信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壹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導致大量非法信息傳播;
(二)造成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