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等信息,供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並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軌跡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刑法相關條款中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相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通信聯系方式、住址、賬戶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根據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安全法》,首次在法律層面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網絡安全法》明確規定,收集適用信息應當經用戶明確同意,不得收集無關信息,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處理後無法確定特定個人且無法恢復的除外,不得非法出售個人信息。
報告結果顯示,在參與測評的1000個網站和app中,無壹能達到隱私政策“高”透明度的標準,84個平臺“高透明度”,占平臺總數的8.4%;
透明度中等的平臺數量為110,占比11%;“低透明度”和“低透明度”的平臺加起來有806家,占總數的80%以上,透明度“低”的超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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