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十六條規定,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內,上市原因發生變化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未按要求報送年度報告並公示的,已經報送未報告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公示;
因未按規定披露企業相關信息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履行企業相關信息披露義務;因企業披露的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更正其披露的相關信息;因無法通過註冊地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取得聯系,依法辦理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可以通過註冊地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再次取得聯系。
擴展數據:
關於異常經營名單相關要求的規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信息記入企業公共信息,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壹公示。列入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列入日期、列入理由和作出決定的機關。
2.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該年度報告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異常經營名錄管理實施細則(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