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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修編和審核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組織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3、按照有關規定,對各國土資源管理所實行垂直領導,負責管理局下屬事業單位,對國土資源相關的中介機構和其它機構實行行業管理。

4、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規劃的實施;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國土資源信訪、權屬糾紛,負責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5、制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用地管理,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6、管理全市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等工作;指導全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資產評估的資質,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7、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入股、轉讓、交易和政策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制定和實施鎮(街道)、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8、組織指導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工作,承擔各類用地的農轉用、征(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組織實施土地市場的招投標和拍賣工作。

9、負責全市螢石、砂、石、粘土等各類礦產資源采礦權設立、變更或撤銷的登記,全面實行采礦許可證制訂,核發選礦許可證,依法監督管理采礦、選礦活動。負責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核準或上報礦山閉坑方案,監督閉坑礦山的復墾還綠。

10、依法管理和規範礦業權市場,制定全市采礦權市場的運行機制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市螢石、砂、石、粘土、地熱水、礦泉水及各類礦產資源采礦權的行政授予、招投標和拍賣,審核采礦權轉讓申請,指導和監督全市礦產權市場的有序運行。

11、依法管理地質礦產勘查。負責城市地質、農業地質、礦產地質、和其他公益性地質調查與勘查項目的申報立項,申請地勘資金,並負責安排、監督、檢查地勘項目的實施和資金的使用;負責對地質勘探的驗證和監督管理,調處探礦權屬糾紛。

12、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地質資料匯交;承辦礦產資源儲量的認定、登記、統記和核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考核、年檢、年報和礦產資源督察工作。

13、依法管理地質環境,監督、防治地質災害、編制實施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保護地質遺跡;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采和汙染;收取和管理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監督、驗收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

14、負責征收土地管理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出讓金、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和測繪成果有償使用費等國土資源規費;合理安排、使用國家、省和市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地質勘查等其他資金的使用;負責管理各直屬單位、國土資源所的財務。

15、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科技工作,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發展計劃,組織開展對外使用與交流;負責土地、地質礦產和地質環境的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管理。

16、接受國家、省、金華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業務領導,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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