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易爆危險化學品的治安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依法治理、系統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從業人員的主體責任。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治安管理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治安管理工作。
從事易制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加強治安管理的檢查、考核和獎懲,及時發現和整改治安隱患,並保存檢查和整改記錄。
法律依據
易爆炸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以及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和用途。銷售記錄及相關證照或證書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壹年。
銷售、購買爆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五日內,通過爆炸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將銷售、購買的爆炸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流向等信息報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五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進口和分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進行電子跟蹤標識。讀取電子跟蹤標誌,可以顯示對應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第二十條發生丟失、被盜、被搶、分散、泄漏等情況。對道路運輸中的爆炸危險化學品,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通知同級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衛生等部門,並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