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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

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如下:

1、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在銷售疫苗時,除提供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外,同時應提供疫苗運輸的設備、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供應或分發疫苗時,應提供疫苗運輸的設備、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對驗收合格的疫苗,應按照其溫度要求儲存於相應的冷藏設施設備中,並按疫苗品種、批號分類碼放。

3、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按照先產先出、先進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則銷售、供應或分發疫苗。

4、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指定專人負責疫苗的發貨、裝箱、發運工作。發運前應檢查冷藏運輸設備的啟動和運行狀態,達到規定要求後,方可發運。

5、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使用的冷藏車或配備冷藏設備的疫苗運輸車在運輸過程中,溫度條件應符合疫苗儲存要求。

疫苗運輸的溫度監測

1、應采用自動溫度記錄儀對普通冷庫、低溫冷庫進行溫度記錄。

2、應采用溫度計對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襯冰箱、低溫冰箱)進行溫度監測。溫度計應分別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凍室的中間位置,冰襯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頂蓋處,低溫冰箱的中間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進行壹次溫度記錄。

3、冷藏設施設備溫度超出疫苗儲存要求時,應采取相應措施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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