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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業務品質管理暫行辦法中宣傳品管理及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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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

為維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根據中國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監管要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保協)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是在中國保監會的指導下,中保協在官方網站建立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等信息進行披露,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第四條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堅持真實、準確、完整原則,堅持及時原則,堅持風險揭示原則。

第二章披露主體

第五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是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的主體,具體履行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的義務:

(壹)根據行業統壹部署和節奏,推動信息披露工作;

(二)及時披露信息;

(三)確保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條

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對與其合作的專業中介機構及第三方網絡平臺等信息進行披露,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對其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等信息進行披露。

第三章披露內容

第七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在中保協披露專欄裏披露機構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壹)公司全稱、公司簡稱;

(二)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網站名稱、網址,包括APP名稱、微信公眾號名稱;

(三)已設立二級分公司名稱、辦公地址、電話號碼等;

(四)客戶服務及消費者投訴電話;

(五)公司信息披露網址;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在中保協專欄裏披露機構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壹)機構名稱、註冊資本、註冊地、設立時間、機構地址、聯系電話;

(二)自辦以及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網站名稱、網址、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在中國保監會備案時間,以及產品銷售名稱、在中國保監會註冊或備案的產品名稱、主辦者住所所在地。

第九條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在中保協披露專欄裏披露合作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網站信息,包括:

(壹)網站全稱、簡稱和網址;

(二)網站備案信息;

(三)業務合作範圍;

(四)合作保險產品情況:實際銷售名稱以及中國保監會備案名稱。

第十條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在中保協披露專欄裏披露合作第三方網絡平臺信息,包括:

(壹)第三方網絡平臺全稱、簡稱和網址;

(二)第三方網絡平臺備案信息;

(三)業務合作範圍;

(四)合作保險產品情況:實際銷售名稱以及中國保監會註冊或備案名稱。

第十壹條披露項目根據市場情況可以進行動態調整,保障互聯網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四章披露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按照中保協統壹的部署和要求進行披露。

第十三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按照要求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網及時填報互聯網信息披露系統相關披露信息,進行披露信息進行日常維護。

第十四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不得刪除歷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機構、保險產品,便於保險消費者進行歷史查詢。

第十五條原則上,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事前披露信息。對於合作期限或銷售期限在10

個工作日以內的合作機構或保險產品,允許事後披露信息,但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對本細則實施之後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於10個工作日內向中保協申請信息披露。

第五章披露的管理與責任

第十七條各保險機構互聯網保險業務分管領導為信息披露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八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組織和協調保險機構的信息披露,並負責與中保協的工作對接。

第十九條信息披露遵循“誰披露,誰負責”的原則。保險產品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由保險公司全權負責。

第二十條

如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未能真實、準確、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時,導致出現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協行業自律相關管理規定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上報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壹條中保協在信息披露專欄可以進行風險揭示,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行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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