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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審查的壹般程序

機關、單位在信息公開前,壹般應按照下列程序和職責進行保密審查:

信息產生部門或承辦人對擬公開的信息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信息公開主管機構或指定人員對照相關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以及按照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事項構成條件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可以公開的具體意見;負責信息公開的主管領導對是否同意公開作出審批決定。 特殊情況下,上級主管機關在進行保密審查後,可以直接公開下級機關尚未公開的信息。

1、自審。由承辦人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送信息公開審查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審查人員進行審查。

2、復審。由負責保密審查的部門或人員對照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範圍,對擬公開信息進行審查,並提出是否可以公開的意見,報機關、單位主管領導審定。

3、終審。機關、單位主管領導對是否同意公開做出審批決定。可以公開的信息送信息公開機構公開。

4、送審。機關、單位對有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不明確的,應當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定,但在有關機關批復前,不得擅自公開。

5、報審。對擬公開上級或同級其他機關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和尚未公開的信息,必須經信息產生機關審查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公開。但是,因工作需要,上級主管機關在進行保密審查後,可以公開下級機關尚未公開的信息。

6、解密審查。對仍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信息,機關單位認為需要公開的,應當先依法解密,然後再進行保密審查,確定是否可以公開。對保密期限屆滿的國家秘密,機關、單位認為需要公開的,應當依據保密審查程序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可以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修訂) 》

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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