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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和稅務的交互壹般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得到授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銀保監管局,各大銀行、股份制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和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更好地支持民營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推進落實以企業關切為重點優化營商環境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65 438+08]104號)要求,充分發揮納稅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解決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難題,加強數據安全管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銀稅互動”積極健康發展。 現將深化和規範“銀稅互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深挖合作潛力,充分發揮“銀稅互動”的普惠效率

(1)擴大受益於“銀稅互動”的企業範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將申請“銀稅互動”貸款的受益企業範圍從納稅信用A、B類企業逐步擴大到M類企業。

(二)積極推進銀行稅務數據直連。各省要結合本地實際,加快推進稅務與銀行“省對省”數據直連機制。國家稅務總局不再擴大與銀行總行數據直聯試點範圍。稅務部門不再與第三方簽訂新的“銀稅互動”合作協議(為稅務部門提供平臺開發和技術運維服務的協議除外),已經與第三方簽訂相關合作協議的,應盡快切換到與銀行或銀保監管部門的數據直連模式, 並在轉換期內積極穩妥地與當地銀行或銀保監管部門做好業務對接,確保正常業務不脫節、不中斷。

(3)創新“銀稅互動”信貸產品。各地稅務、銀監部門要積極引導銀行重點關註民營和小微企業,根據其貸款需求強、金額小、還款快等特點,優化信貸審批流程,創新信貸產品設計。各地銀保監管部門要及時組織銀行分析“銀稅互動”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的效果,及時推廣成熟適用的信貸產品設計理念和運作模式,提高“銀稅互動”的質量和效率。各地銀行要積極推廣網上銀行等渠道,實現網貸申請、審批、授信、放款“壹站式”,進壹步提高“銀稅互動”的服務效率。

二、禁止第三方收費,規範“銀稅互動”的正常秩序。

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以“銀稅互動”的名義向申請貸款的企業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買賣、提供或泄露“銀稅互動”中的涉稅信息。銀行要求第三方合作機構協助辦理“銀稅互動”涉稅信息的,應當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選擇已備案的征信機構。銀行不得外包信用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合作機構提供的增信服務和變相增信服務。銀行應在合作協議中約定,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企業收取或向企業轉嫁任何費用。發現第三方合作機構向企業收取費用或變相提高融資成本的,銀行應停止其合作,並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銀保監管和稅務機關。

第三,加強安全管理,促進“銀稅互動”健康發展

(1)確保“銀稅互動”的信用信息安全。地方稅務機關、銀監部門和銀行應在“銀稅互動”合作協議中明確各方的數據安全管理和保密責任。銀行應將企業涉稅信息納入全行數據安全管理體系,確保信用信息傳輸、存儲和使用的安全。銀行與第三方合作的,應當制定相應的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征信信息的泄露和盜用。對於交給第三方的涉稅信息,銀行必須進行脫敏,不得直接向第三方推送稅務明細數據。銀保監管部門對銀行的數據使用和安全管理進行監督管理,對存在風險隱患的要求限期整改,對泄露涉稅信息的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地方稅務、銀保監管部門和銀行要及時回復企業對“銀稅互動”的意見和投訴,符合條件的要及時處理和回復。銀行通過“銀稅互動”獲取的涉稅信息只能用於“銀稅互動”信貸管理。稅務、銀保監管部門和銀行應加強內控管理,遵循最低授權原則設定涉稅數據管理和使用權限,切實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銀行不得與稅務部門信息服務提供商開展基於企業發票數據的相關業務合作;銀行在融資服務中需要使用企業發票數據的,應當依法合規獲取,並嚴格保護企業上下遊信息安全,不得轉賣、泄露企業發票數據。

(三)規範信用信息範圍。各地稅務機關、銀監部門和銀行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壹步推進銀稅互動的通知》(國稅發[2065 438+07]56號)開展銀行業信用信息共享工作。稅務機關除了根據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推送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信息外,還必須在合法合規、企業授權的前提下,向銀行提供企業納稅信息。銀行要及時向稅務部門和銀保監管部門反饋“銀稅互動”的貸款信息,以便掌握“銀稅互動”的發展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對外提供稅收信息的有關規定,做好信息歸檔和備案工作。探索將企業授權銀行查詢其涉稅信息的記錄納入信息享有範圍,防止信用風險過大。

第四,多方聯動,* * *營造“銀稅互動”的良好氛圍

地方稅務、銀保監管部門和銀行要充分發揮銀稅合作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推廣活動,不斷擴大“銀稅互動”意識。銀保監管部門要將“銀稅互動”業務納入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體系,引導其積極服務民營和小微企業。稅務和銀保監管部門要建立“銀稅互動”效果評估體系,及時分析和反映“銀稅互動”的普遍受益效果,增強守信激勵的示範效應,促進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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