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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只要內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

保密協議是壹種合同。雙方需要協商達成壹致,需要簽字蓋章,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義務。勞動者應該保守秘密,用人單位應該賠償。

只要合同內容合法,由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會受到約定的約束。

壹、保密協議的含義: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雙方約定,壹方向另壹方披露的書面或口頭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約定,將保密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將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二、保密協議的內容:

1,機密內容;

2.責任主體;

3.保密期;

4、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三、保密協議的分類:

1.單方保密協議(指壹方對另壹方負有單方保密義務的協議);

2.雙方之間的保密協議。

四。簽署保密協議的對象:

保密協議保護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所以用人單位只應與接觸、了解和掌握該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不是普通員工或員工,也不是所有員工。當然,企業也要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於壹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無意地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也應納入保密主體範圍。

動詞 (verb的縮寫)保密的對象和範圍:

1,技術信息

2.管理信息

3.其他秘密特別約定。

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生產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供應信息、產銷策略、投標中的標底和標書內容。

隨著商業秘密的範圍從技術秘密擴大到經營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類別,具體保密範圍的確定壹直存在爭議。因此,保密協議首先要明確員工保密的對象和範圍,避免在是否屬於商業秘密、是否應當保密等問題上產生分歧。

六、保密協議的內容應涉及:

1.未經許可,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得將商業秘密披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目的;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得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和物品帶出保密區;

3.保密義務人在接受國外訪問或與任何第三方溝通時,不得涉及合同約定的商業秘密;

4.合同終止後,應歸還保密信息;

5.保密期。

法律沒有規定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即保密期限可以很長,直到進入公共領域。所以,只要不公開,就可以永遠保密。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後,直至商業秘密公開前,員工不得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

七。違約責任條款:

除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或者競業限制義務的兩種情況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因此,保密協議不得約定員工泄露企業商業秘密應當支付違約金,僅要求員工賠償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八。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和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或者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在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第壹款所列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其他商業信息。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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