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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的倫理建構 [我國隱私權保護問題的倫理辯護]

在我國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我國公民的隱私權益問題正日益凸顯。我國現有法律中關於隱私權益保護的規定,使我國公民的隱私權益保護現況有了比較明顯的改進。但我國法律對公民隱私權益的保護,依然還是不夠充分、不夠完善,因為我國公民隱私權益的法律保護需要有相應的倫理辯護的配合和支持。只有在我國的倫理學研究為我國公民隱私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充分的、堅實的倫理根據之後,保護中國公民隱私權益的法律才可能獲得不容置疑的合理性基礎,法律對於公民隱私權益的保護才可能臻於完善。

 [關鍵詞]隱私權益;法律保護;倫理辯護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18X(2012)03-0157-06

 呂耀懷(1956-),男,中南大學公***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蘇州科技學院公***管理學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信息倫理。(江蘇蘇州 215009);熊節春(1972-),男,南昌大學公***管理學院MPA教育中心講師,中南大學公***管理學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為行政倫理。(江西南昌 330047)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課題“社會公***生活中的隱私倫理研究”(項目編號:10BZX062)的階段性成果之壹。

 壹、隱私權法律保護的進展與倫理辯護的缺失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我國在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都發生了舉世矚目的變化。正是社會各方面的這些變化,又導致了我國公民隱私觀念的變化。我國公民開始越來越多地從個體的角度認識隱私問題,凸顯了他們前所未有的對隱私問題的重視。公民隱私意識的變化及其相應的隱私要求,必然在我國的法律中得到反映。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法律對於隱私權的保護規定呈現出逐漸增強的趨勢。

 隱私權作為法律上的利益,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所保護,發生在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隱私權保護的司法解釋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壹階段為1988年至20世紀末。在這壹階段,司法解釋將揭露、宣揚他人隱私的行為規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嚴重者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第二階段為2001年至今。在2001年的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將隱私作為獨立於名譽權的事項,規定了侵害隱私的構成要件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自2000年以來,立法機關制定了壹系列保護隱私權的法律,其中較為重要的有: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4條)規定:“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253條之壹:“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的規定處罰。”

 2009年12月26日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二款將“隱私”作為獨立的權利加以保護,第22條規定了侵害包括隱私權在內的人格權的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對相關主體的隱私權作出了規定,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國務院制定的某些行政法規也對具體情況下特定主體的隱私權保護作出了規定。如《艾滋病防治條例》(2006年1月)第39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艾滋病流行病學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總的來看,盡管我國法律對於隱私權的保護還有待進壹步完善,但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確實有了十分明顯的進展。

 不過,公民隱私權僅僅受到法律的保護還不夠,還必須要有相應的倫理方面的合理性的辯護。任何法定權利的確立都需要得到壹定的道德方面的正當性辯護,因為如果壹項法定權利沒有相應正當理由的支持和辯護,那麽在道德上,該項法定權利就是值得懷疑的、經不起倫理反思和批判的。在倫理學看來,具有正當性的法定權利,是由其正當的倫理合理性決定的,沒有正當的倫理合理性,即便是經由法律程序確立的權利也是不正當的。因此,受到法律保護的公民隱私權,就必須給出其值得保護的倫理合理性的理由,這就是倫理學視野中隱私權保護的正當性問題。

 總體而言,在我國,相比較於人們隱私觀念的變化和隱私法律保護的進展,有關隱私和隱私權的倫理思辨就顯得明顯不夠。專家學者從倫理學角度對隱私問題雖然作了若幹探討,但大多理論深度不夠。同時,倫理學者在討論隱私問題的時候,大多僅僅涉及具體的隱私問題,例如基因隱私、網絡隱私等,而從倫理學高度為隱私或隱私權進行壹般的道德辯護的學者很少。如果不能給出隱私保護的壹般倫理學的道德理由,那麽隱私保護的相關法律的正當性就難以面對人們的質疑,壹般大眾的隱私觀念和隱私保護意識的變化也可能難以突破舊的道德觀的限制。我國公民的隱私保護急需必要的道德支撐,以適應我國公民隱私權保護要求增長的客觀趨勢,同時滿足公民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所提出的客觀要求。只有倫理學者在為我國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提供了正當的、充分的、堅實的道德正當性根據之後,公民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才有可能獲得不容置疑的合理性基礎,對於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才可能在此基礎上日趨完善。

 二、隱私權保護的道德理由

 (壹)關於隱私權保護的倫理道德理論

 塞繆爾·沃倫(Samud Warren)與路易斯·布蘭代斯(Louis Brandeis)發表《隱私權》壹文之後,很多學者主要從法學角度探討了隱私權問題,但早期的探討缺少了倫理分析,更缺乏系統而深入的對隱私保護之道德方面的研究。直到1966年,Glenn Negley還認為,“哲學文獻很少關註隱私問題本身”。Glenn Negley在其論文中明確以對隱私價值的哲學探討為重心,他指出:“……主張隱私是壹種被法律保護的權利,就是壹個價值辨別的問題,而在這種背景下對隱私的辯護,就是壹個道德界定和道德分析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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